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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18:01:59

拒執罪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袁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拒執罪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拒執罪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被執行人雖已履行義務)1

拒執罪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袁樂

2016年11月,王強(化名)向他人借款9萬元,但是到期後并沒有歸還。債主多次上門催讨,馬某也一直以沒錢為借口逃避債務。

今年2月,債主一紙訴狀将馬某告上了法庭,浙江省湖州市吳興法院判決馬某返還9萬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馬某拿到判決書後不為所動,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并且還一通操作來逃避執行。

典當汽車再消費

距離收到判決書已經三個月過去了,馬某依舊沒有還錢。5月,在法院執行立案之前,将自己名下的一輛轎車質押給了典當行,拿到這筆當金後,馬某絲毫沒有将這筆當金用于還款的意思,而是歡歡喜喜去消費尋樂了。

放棄房産來哭窮

因為遲遲不還錢,原告向吳興法院申請執行。馬某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财産令、限制消費令後,才意識到法院對他動起了“真格”。但是,他不但沒有乖乖歸還借款,還動起了歪腦筋。他想到自己和妻子名下還有一處房産,為了逃避執行,他主動放棄,将房産轉移至妻子個人名下。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馬某一直向執行法官哭窮,謊稱自己沒有任何财産可供執行。之後,馬某這一系列逃避執行的行為造成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曆經4個多月,在法院的執行高壓下,最終馬某于9月履行了判決書所确定的給付義務。

履行完畢又判刑

吳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馬某曾有犯罪前科,但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并已經履行全部執行義務,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都必須堅決執行。申報财産是被執行人所要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拒絕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财産的,法院都可以根據情況認定拒執罪。

本案中,在法院判決其歸還借款後,馬某仍将名下的轎車質押給典當行,雖然該行為發生在法院執行立案之前,且沒有轉移轎車的所有權,仍屬于逃避執行的情況。

同時,在執行中,馬某單方面放棄個人房産,屬于有财産履行但拒不履行的情況,導緻了法院無法執行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此,即使其後來已經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也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判處6個月刑罰。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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