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收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
滿心歡喜的準備跳槽
辭職後
卻發現新公司取消了OFFER
瞬間就變成了失業人員
遇到此類糟心事,
能否要求新公司賠償呢?
本期嘉賓
符思捷 律師
上海環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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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在職場是什麼意思
“offer”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在通過面試、筆試等一系列的甄選流程,确認好所招聘崗位的合适候選人後,通過口頭協商,就入職時間、薪酬福利待遇等一系列事項達成一緻,然後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求職者的錄用憑證。
符思捷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送offer 的行為證明其有明确錄用求職者的意向,求職者據此與前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說明雙方對建立勞動關系達成意向一緻。
offer被取消求職者能否主張經濟賠償
可以。
求職者在接到offer後複函表示接受,表示即為“承諾”。而後用人單位又因非求職者本人原因而取消錄用,違背了誠信原則,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緻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符思捷律師認為:求職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
至于賠償的範圍一般可以參考求職者在失業期間所減少的合理收入為标準。
同時,符思捷律師提醒:如果是因為求職者的個人原因,如欺騙、隐瞞真實情況等行為,公司是可以取消offer的。
律師建議
符思捷律師 建議:
用人單位應充分考慮企業崗位需求,對有意向的求職者提前進行全面、綜合的考量後,再發放offer,發出的offer不要随意取消。
求職者也應當再三确認“新工作”是否落實,避免跳槽後面臨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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