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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同居後悔婚怎麼判

母嬰 更新时间:2025-01-24 07:56:35

訂婚同居後悔婚怎麼判?半島記者 王洪智原本恩愛的情侶已到談婚論嫁之時,卻因矛盾不斷而變“分飛燕”,後男方為要回彩禮款将女方告上法庭,而女方則堅稱從未收過此款,後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作出宣判,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訂婚同居後悔婚怎麼判?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訂婚同居後悔婚怎麼判(情侶同居懷孕流産後訂婚)1

訂婚同居後悔婚怎麼判

半島記者 王洪智

原本恩愛的情侶已到談婚論嫁之時,卻因矛盾不斷而變“分飛燕”,後男方為要回彩禮款将女方告上法庭,而女方則堅稱從未收過此款,後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作出宣判。

2012年8月,時年31歲的王某和28歲的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在确定戀愛關系後不久,雙方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王某與母親一起到張某老家拜訪,閑聊中,張某的家人向王某介紹了當地的一些婚嫁習俗,表明男方應給女方一些禮金,包括驗家費、彩禮(金耳環、金戒指、金項鍊)等,并寫了一份清單。

兩個月後,張某發現自己懷孕,後其通過人流手術将孩子拿掉。同年11月1日,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王某将部分彩禮款交給了張某。然而,此後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矛盾。訂婚僅20天後,王某便通過手機短信向張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還彩禮款,但遭到張某拒絕,且其否認收過禮金。見其不退彩禮款,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滿。2013年2月3日,王某叫上家人到張某所經營的商店索要彩禮錢,交談期間雙方發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鄰居見狀立馬報警,後雙方被帶到派出所。

同年4月,王某将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共計32959元的彩禮款。“當時王某和他母親到我家時,我父母向他介紹了一些婚嫁習俗,王某的母親表示同意,說回去準備一下,定個日子就邀請我們去驗家,到時會将錢一起給我們。後來我與父母去驗家的時候雙方發生争執,不歡而散,王某也沒有按照約定給彩禮錢。”對于張某的說法,王某當庭予以否認。後張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發送的兩條短信以證明是其先提出分手。

後經法院調取派出所對雙方于2013年2月3日發生糾紛的調查筆錄,張某母親承認收到彩禮款1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和張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戀愛關系後就開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間造成張某懷孕流産,且按照當地風俗,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雙方發生矛盾後,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約。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訴。“張某明明就是借婚姻為名來索取錢财,這使我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難,且一審認定我造成張某懷孕流産與事實不符,是張某自己主動吃打胎藥并去醫院做的流産。”王某稱。但張某依然堅稱沒有收到禮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主張給付張某彩禮,張某否認,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而張某的母親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承認收了彩禮錢,因此,法院認為,王某給付張某18000元彩禮錢的主張成立。關于該禮金應否返還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對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的規定,該案中王某和張某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認識後同居并造成張某懷孕流産,且王某無證據證明其現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被返還禮金的請求不成立。

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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