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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重整計劃的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07:00:29

企業破産重整計劃的規定(企業破産重整方案)1

來源:啟金智庫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XX年X月

釋 義

1、“FH法院”指 NB市FH區人民法院。

2、“《破産法》”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3、“ZC”、“債務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債權人”指 符合《破産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ZC的某個、部分或全體債權人。

5、“聯合體團隊”指 由NB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競争方式确定的,為ZC破産重整提供法律和會計服務 的,SH律師事務所和DW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團隊。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與管理人簽訂《zc有限公司繼續營業期間的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在不超過2.4億元範圍内提供資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勞務企業”指 zc有限公司采購勞務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該勞務直接發生于zc有限公司廠區内的三十家企業。

8、“《職工安置方案》”指 經2016年7月19日ZC職工代表大會,并向FH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告,且經債權人委員會表決通過的《zc有限公司職工安置方案》。

9、“有财産擔保債權”指《破産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債務人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10、“稅款債權”指《破産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債務人所欠的稅款。“普通債權”指《破産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普通債權。

11、“未申報債權”指 在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報的債權。

“評估機構”指 為ZC破産重整提供資産評估服務的NB安全三江資産評估有限公司。

12、“元”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計劃草案中貨币單位除特别注明外,均為人民币元。

前 言

鑒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團債務危機影響,無法得到交付訂單需要的配套融資,導緻資金鍊瀕臨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FH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産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組為破産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競争方式确定SH律師事務所和DW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團隊為ZC破産重整法律和會計服務機構,協助破産管理人負責參與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務相關事務。

重整期間,管理人在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悉心關懷下,在FH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嚴格按照《破産法》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一方面做好生産經營及職工安置、穩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與重整程序相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債權申報受理和審查、資産調查和委托評估、重整計劃草案的論證和制作等。

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對ZC債權審查和确認、資産評估及償債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項基礎工作。根據《破産法》的有關規定,管理人結合ZC的實際情況,在充分考慮債權人、職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評估機構的專業評估咨詢結論的前提下,充分進行法律風險論證、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重整計劃草案,供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

摘 要

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實施:

一、ZC繼續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經營和盈利能力。

二 、有财産擔保債權人就擔保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若擔保财産單項處置的,以實際處置價格為準;若整體資産處置的,以管理人和債權人共同确認或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準。無法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部分按照普通債權調整清償。

三、職工債權、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由ZC予以預提,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四、稅款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五、普通債權按照債權性質分别調整和清償:

(一)船東預付款債權及銀行、代理商保函債權,對于确定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繼續履行,原合同繼續履行完畢後,己履行的債權消滅,未履行的債權按照其餘普通債權調整清償;确定棄船的,按照其餘普通債權調整清償。

(二)其餘普通債權:(由債權人自行擇一選擇)

1.以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20萬以下(含20萬元)的債權部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超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以4%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

2.除己預提、預付昀債權(包括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正 文

一、ZC基本情況

(一)工商主要登記信息

(略)

(二)企業曆史沿革及股本情況

zc有限公司,前身為浙江船廠,創建于1969年,原為xxx交通廳直屬企業。1984年下放NB市,隸屬NB市機械工業局,1989年成立NB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浙江船廠為NB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主體企業。1995年起浙江船廠被NB市列為重點骨幹企業。從1996年起,浙江船廠連續被NB市人民政府列入“320工程”企業;2000年,船廠成為NB市百強企業之一;2000年8月,船廠又獲得了中國船級質量認證公司簽發的IS09002認證證書;2003年2月成立zc有限公司。後企業曆經多次股權變動,企業目前的股權情況如下:

(三)申請重整情況

因受到控股公司CH集團債務危機影響,緻使ZC無法得到交付訂單需要的配套融資,導緻資金鍊瀕臨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奉化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産重整一案(案号:201xxxx民破xxx号),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組為破産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競争方式确定SH律師事務所和DW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團隊為浙船破産重整法律和會計服務機構,協助破産管理人負責參與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務相關事務。

(四)資産情況

假設ZC破産清算,停止生産經營,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訂單不再續建,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xx評咨字xxx号《評估咨詢報告書》,經估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資産稅後變現價值為1,335,280,387. 65元。

(五)負債情況

1.債權申報情況

截至2017年1月13日,共有430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金額共計6514307395. 49元,其中:申報的有财産擔保債權為2132403124. 51元,申報的稅款債權為197558457. 50元,申報的普通債權為4184345813. 48元。

2.債權審核情況

上述申報債權中,已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确認的債權總額為2084342321. 54元,其中:有财産擔保債權為336756131. 31元;稅款債權為4108641. 20元,普通債權為1743477549. 03元。經管理人審查,不予确認的債權總額為960076456. 14元,其中已經債權人同意核減的金額為958683936. 02元。

此外,債權人己進行申報,但由于訴訟、仲裁未決或其他原因導緻債權暫時無法審查确認的債權總額為3469888617. 81元,其中:有财産擔保債權為1383194558. 73元,稅款債權為185451425. 62元,普通債權為1901242633. 46元。

另外,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總金額為117170055. 77元,目前該金額己全部預提,其中己确認68671965. 53元,尚待确認48498090. 24元。

3.未申報債權情況

根據ZC财務賬冊記載,并經管理人初步審核,尚有約6600萬元債權未申報。

(六)職工安置情況

鑒于ZC進入重整程序後職工人數過多,部分員工處于待崗狀态,繼續營業勞動力過剩,導緻ZC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職工安置方案》,拟與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經營需要,定崗定編定薪,雙向選擇錄用部分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管理人及ZC根據《職工安置方案》對ZC全體職工進行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職工工資16539145. 35無,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73933680. 51元。目前上述金額己全部預提。

(七)償債能力分析

經估算,ZC如破産清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資産稅後變現價值約為1,335,280,387. 65元。在重整期間,ZC因持續經營收入漁業船、spa60#1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計236,337,837. 80元,己支付重整期間的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共計217,679,847. 29元。因spa60#1船舶己交付,上述201x年x月x日的資産稅後變現價值中應扣除spa60#1船舶的變現價值22,257,602. 63元。因繼續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加,若破産清算,該部分增加的成本變現價值預估約為28,411,577. 48元。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保證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金額優先受償,故保證金己按照債權人的申報直接沖抵相應的債權,應予以扣除。故ZC若于現在進入破産清算,ZC資産稅後變現價值約為1,271,129,454. 89元。按照《破産法》規定的清償順序,擔保财産變現所得優先用于償還有财産擔保債權;剩餘其他财産的變現所得在支付破産費用、共益債務,并全額清償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後,普通債權(包括已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己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尚未申報的普通債權、有财産擔保債權中無法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而轉入普通債權部分)的清償比例約為3. 47%,具體如下表:(略)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一)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必要性

若ZC進入破産清算,現有資産在清償各類債權後己無剩餘财産向出資人分配,出資人權益為0。故為挽救ZC,避免其破産清算,出資人和債權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擔實現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計劃草案中同時安排對ZC出資人的權益進行調整。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範圍

根據《破産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出資人組由ZC工商登記上的全體股東組成,即NB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xxx、xxx。

(三)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方式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若有重整投資人引入的,ZC股東應将所持有的股權全部無條件轉讓給重整投資人,若ZC股東不同意無條件轉讓股權的,有權以重整投資人同等條件參與重整,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資的,視為同意無條件轉讓股權。各股東應配合重整投資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以及己凍結或己質押股權的解封、解除手續。

三、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

由于ZC職工在本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前己基本安置完畢,相應的職工安置費用己依法預提,故本次重整不再設職工債權組,因此,根據《破産法》的規定,本重整計劃對各類債權作如下調整:

(一)有财産擔保債權組

有财産擔保債權總額為1719950690. 04元,其中:已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為336756131. 31元,己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為1383194558. 73元,共計6家債權人。

根據《破産法》的規定,有财産擔保債權人就擔保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中,ZC為第三人債務提供财産擔保形成的有财産擔保債權,其就擔保财産可獲得優先受償,無法就擔保财産獲得優先受償部分,應由第三人承擔,ZC不再承擔清償責任;ZC為自身債務提供财産擔保形成的有财産擔保債權,其就擔保财産可獲得優先受償,無法就擔保财産獲得優先受償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債權組,按照普通債權組的調整及受償方案清償。

(二)稅款債權組

稅款債權總額為189560066. 82元,其中:已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為4108641. 20元,己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為185451425. 62元,共計4家債權人。該組債權不作調整,按100%的比例現金清償。

(三)普通債權組

普通債權組的債權總額為3644720182. 49元,共計414家債權人,其中:已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為1743477549. 03元,己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确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為1901242633. 46元。此外,無法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債權需要納入普通債權組。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ZC的實際情況,本重整計劃草案

對普通債權調整如下:

1.船東預付款債權及銀行、代理商保函債權,對于确定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繼續履行,原合同繼續履行完畢後,己履行的債權消滅,未履行的債權按照其餘普通債權調整;确定棄船的,按照其餘普通債權調整。

2.ZC勞務企業除己預提的債權外,按4%的比例以現金方式清償。

3.其餘普通債權:

(1)以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20萬以下(含20萬元)的債權部分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2)起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按4%的比例以現金方式清償。

四、債權受償方案

(一)确定債權的受償方案

己申報的債權在經法院裁定确認後,将按照如下方案進行清償:

1.有财産擔保債權

有财産擔保債權就擔保财産有權優先受償:

(1)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在ZC履行完畢上述清償義務後,有财産擔保債權人應解除對擔保财産設定的抵押、質押手續,并就掃傈财産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2)擔保财産單項處置的,以實際處置價格為準。

(3)整體資産處置的,以管理人和債權人共同确認或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準。對于以(2)、(3)方式清償的,ZC為第三人債務提供财産擔保形成的有财産擔保債權,其無法就擔保财産獲得優先受償部分,應由第三人承擔,ZC不承擔清償責任。ZC為自身債務提供财産擔保形成的有财産擔保債權,其無法就擔保财産獲得優先受償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債權組,按照普通債權組的受償方案清償。

2.職工債權、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

職工債權、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3.稅款債權

稅款債權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4.普通債權

(1)船東預付款債權及銀行、代理商保函債權,對于己确定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繼續履行,但不得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主張債權。原合同繼續履行完畢後,己履行的債權消滅,未履行的債權按照其餘普通債權清償。已确定棄船的,按照其餘普通債權清償。尚未确定是否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待确定後按照同類債權予以清償。

(2)其餘普通債權(由債權人自行擇一選擇):

①以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20萬以下(含20萬元)的債權部分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超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按4%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②除己預提、預付的債權(包括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二)己申報但暫未審查确認債權的受償方案

己申報但暫未審查确認債權,待其确認後,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受償。債權人己申報債權,但由于管理人提起破産撤銷權訴訟、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核認定的債權金額有異議而提起債權确認之訴等的,所涉債權的訴訟、仲裁未決的,待裁決确認後,以最終确認的債權性質及金額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受償。

(三)未申報債權的受償方案

未依照《破産法》規定申報的債權,在本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債權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向ZC主張權利。因此,本重整計劃按照己确認債權受償方案為上述(二)、(三)項債權預留現金,待其債權獲得确認後對其進行清償。

五、償債資金來源

根據本重整計劃,ZC支付破産費用、共益債務及償還各類債權所需資金來源為生産經營所得、追讨債權所得、管理人處置資産變現所得,或者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若有重整投資人所提供的收購資金(重整投資人參與重整的方式可能有承債式、債轉股、增資擴股、資産置換等,具體方式在保障受償率的前提下,由管理人與重整投資人協商确定)。

六、經營方案

為使ZC恢複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根據ZC的實際情況,制定

如下經營有案:

(一)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經營模式

在管理人的監督下,整合ZC原經營團隊,開展正常生産經營管理,繼續履行管理人與HJ公司簽訂的《zc有限公司繼續營業期間的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由HJ公司為ZC提供最高不超過1.8億元人民币的資金支持,由管理人委托HJ公司對ZC手持船舶進行建造計劃和生産成本管理,并為了有效管控ZC運營成本和産品的生産進度,由管理人授權HJ公司負責管控ZC的物資配套部和生産運行部的業務,對續建過程中的的運營資金進行資金監管,提升ZC整體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

(二)繼續建造在建船舶

對于在建船舶,ZC将結合市場情況以及船東的接船意願,自行融資對在建船舶繼續建造後出售;或與船東及相關方就在建船舶(及相對應的庫存物資)進行結算後由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場價處置。

(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訂單

對于ZC現手持但尚未建造的訂單,ZC将積極與船東交流溝通,同時尋求保函開具方、代理商等合作者,在盈利的情況下完成訂單。

(四)引入重整投資人

截至本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給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尚未有确定的重整投資人。為避免ZC進入破産清算,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管理人将繼續尋找重整投資人。

考慮到ZC破産重整期限長,債權關系複雜,工作任務繁重,若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順利引入重整投資人的,按照債權最終清償總額的1‰作為獎勵予以支付給聯合體團隊。該筆獎勵不包括在第一次債權入會議表決通過的聯合體團隊報酬中。

(五)追加分配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若無重整投資人進入的,生産經營所得、追讨債權所得、管理人處置資産變現所得之和超過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确定的清償金額的,ZC将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對債權人再次分配清償。再次分配的時間節點為資産變現到賬且分配方案公告後六十日内。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若有重整投資人進入的,重整投資人所提供的收購資金超過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确定的清償金額的,ZC将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對債權人再次分配清償。再次分配的時間節點為收購資金到賬後六十日内。

七、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及批準

(一)分組表決

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額度占該組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ZC股東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事項有異議的,應明确表示不同意,否則視為同意。因訴訟、仲裁未決或其他原因導緻暫時無法确認的債權,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确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享有臨時表決權的債權人,按照法院所臨時确定的債權性質及債權金額參照同類債權分組表決。即使最終确認的債權的性質或金額與法院臨時确定的存在差異的,其所作出的表決亦視為按照最終确認的性質及金額的表決,不發生改變。

(二)法院批準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如出資人組就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事項未通過的,則重整計劃中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不予執行,不影響重整計劃其他内容的通過。管理人将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管理人将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脅商後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保留申請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權利。

八、重整計劃的調整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如有重整投資人引入的,重整投資人應提出本重整

計劃的調整方案,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法院批準。

九、重整計劃的執行和執行監督

本重整計劃由ZC負責執行,由現ZC經營團隊具體負責,管理人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一)執行期限

本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為18個月,自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ZC應當嚴格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債務,并随時支付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執行期限的延長或終止

如非ZC自身原因,緻使本重整計劃無法在上述期限内執行完畢,ZC應于執行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的申請,并根據法院批準的執行期限繼續執行。如本重整計劃在上述期限内己無必要繼續執行的(如繼續執行生産經營風險過大;現金流不足,無法維持ZC日常正常生産經營;市場行情變化等其他可能影響債權人利益的情形),ZC應向法院提交提前終止的申請。如重整期限屆滿,仍未引入重整投資人、出資人組未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或者重整計劃提前終止,由管理人對ZC剩餘全部資産采用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所得按本重整計劃确定的受償方案進行補充分配。ZC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

(三)執行完畢的标準

各類債權已經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獲得清償.債權人未受領部分己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提存。如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有重整投資人引入的,重整投資人收購ZC完畢,且各類債權按照《破産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和債權人表決通過的清償比例、方式獲得清償的(包括提存完畢的),即視為執行完畢。(四)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本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為18個月,自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計算。重整計劃執行期延長的,執行監督期限相應延長。在監督期内,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财務狀況。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将向FH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十、關于執行重整計劃的其他事宜

(一)償債資金的分配

每家債權人以現金方式清償的債權部分,償債資金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債權人進行分配,債權人應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準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書面提供受領償債資金的銀行賬戶信息。因債權人自身和/或其關聯方的原因,導緻償債資金不能到賬,或賬戶被凍結、劃扣,産生的法律後果和市場風險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

(二)未受領分配資金的提存

債權人未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向ZC受領償債資金的,根據本重整計劃應向其分配的款項由ZC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提存的償債資金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因債權人自身原因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清償款項的權利。己提存的償債資金歸還ZC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管理人尚未審查确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根掘本重整計劃的規定預留償債資金,待其确認後,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受償。己提存的償債資金在清償後尚有剩餘的,剩餘的償債資金将歸還ZC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未依照《破産法》規定申報的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公告之日起未向浙船主張權利的,根據本重整計劃為其預留的資金将向債權人進行補充分配。

(三)财産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據《破産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财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尚未解除對ZC财産保全措施的債權人,應當在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後協助辦理完成解除财産保全措施的手續。

(四)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支付

ZC破産費用(包括管理人聘用人員費用、聯合體團隊費用、中介機構費用等)按照相關法律及協議的規定支付。ZC的共益債務(包括因繼續履行合同所産生的債務,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HJ公司的借款等),由ZC随時清償。

(五)存在第三方擔保債權的清償

根據《破産法》的規定,債權人對ZC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因此,ZC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保證和清償責任。在ZC根據本重整計劃清償完畢相應債權前,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己向債權人清償的,則相應調減債權人對ZC的債權金額,并就調減後的債權金額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進行清償。

(六)重整投資人的股權實現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管理人将繼續尋找重整投資人,并與有意向的重整投資人進行協商談判。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如有重整投資人進入,管理人認為确有必要變更重整計劃的,經偾權人表決通過,可對重整計劃的相關内容進行變更。

(七)債務的減免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ZC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八)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内,債權人委員會按照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授權,繼續履行職責。

來源:啟金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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