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讓我當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設立公司必須登記的事項之一,全稱是法定代表人設立公司的其他必要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想讓我當法人代表?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法人代表,是設立公司必須登記的事項之一,全稱是法定代表人。設立公司的其他必要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除了股東或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外,上述事項包括法人代表的姓名在營業執照上會有體現。設立公司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法人代表在法律上确實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對外直接代表公司,而且很多文件必須由法人代表簽署。法人代表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人代表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那是不是老闆讓你做法人代表,就意味着老闆要“重用”你并讓你做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呢?那可不一定,老闆也可能是想讓你做“背鍋俠”。
法人代表的民事責任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對公司債務也無需承擔責任。
但是,公司一旦因民事糾紛案件成為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
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财産情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法院可以傳喚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如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如果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虛假訴訟等行為,在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會被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
限制消費措施不僅對個人日常生活造成不便,還可能會因為違反限制消費措施,被法院處以拘留、罰款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将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2)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經執行申請人申請,法院決定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司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都将随之公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有不少屬于單位犯罪的罪名。如果單位犯罪,除了單位被判處罰金,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将被判處刑罰。
當構成單位犯罪時,一般會根據其人員所任職務和崗位職責,來推定其是否系與該單位犯罪行為相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人代表通常是被初步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刑法》全文中,以主管人員作為關鍵詞搜索共計約90處,涉及罪名超過100多個。在危害公安安全罪中有5條,在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中有8條,在走私罪中有3條,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有12條,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18條,在金融詐騙罪中有3條,在危害稅收征管罪有5條,在侵犯知識産權罪中有8條,在擾亂市場秩序罪中有9條......
由此可見,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實際上潛在風險巨大,特别是那種挂名且沒辦法掌握公司具體經營業務的。既可能因公司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也可能因公司犯罪而需承擔刑事責任。
老闆讓你做法人代表,是“重用”還是“背鍋”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慎重考慮。
有些情況下,老闆看中你的能力,打算投資一個企業讓你負責所有業務經營,那作為公司業務實際負責人被登記為法人代表也算是全責相當、名符其實;
有些情況下,老闆隻是需要一個挂名“法人代表”,作為法人代表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對相應公司狀況一無所知,這樣的法人代表風險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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