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賣家交付貨物,買家支付資金,同時賣家需向買家開具發票。"三流"是指的就是交易中的資金流、物流和票流。
而“三流合一”的含義就是資金的收款方、貨物的銷售方和發票的開票方必須一緻。
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即國稅發〔1995〕192号:
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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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緻,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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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即收款方,“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即開票方和銷售方。
以上是“三流合一”的概念,然而實際會遇到各種情況和複雜度的業務,需要據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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