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多年,約定取得房産證後就進行更名,可等到能辦房産證了,賣房者卻向購房者索要高價過戶費。在遭到拒絕後,賣房者便把房屋更名過戶給自己女兒,并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這樣的行為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5年7月,孫某與劉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劉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産以97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孫某。
因該房屋當時無法辦理産權,雙方協商孫某先支付92500元房款,剩餘5000元在房屋過戶後補齊。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員額法官 廉潔:
2021年,也就是去年的9月15日,該房屋辦理了産權登記,登記在了被告劉某名下,由于房産肯定是要比17年前大幅度地增值了,在辦理産權更名過戶的時候,被告就要求原告額外支付4萬元手續費,原告拒絕了,在9月18日被告就将該案涉房屋轉讓至其女兒名下。
得知劉某過戶的消息後,憤怒之下,孫某将劉某及其女兒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認二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并配合自己依法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原告代理人:
2005年7月31日至今,原告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和生活,原告已經對案涉房屋實際占有并使用17年。
被告代理人:
被告将房屋贈予給其女兒的行為不應當,是無效的,被告也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合同,被告願意解除合同并承擔原告相應損失。
而作為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劉某的女兒當時并未出庭參與答辯,而是通過郵寄答辯狀的方式向法院表明了自己的觀點。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員額法官 廉潔:
其女兒指出她父親轉讓給她該處房産,是一種贈予行為。對父親、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她是不知情的,但是她未向法院提供相應充分的證據,并且她也沒有實際去接收該處房産。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理合法,故該份《房屋轉讓協議書》成立并有效。
同時,對于劉某女兒所稱的該房屋為父親“贈予”一事,經查,其與父親之間既無鑰匙交付亦未向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孫某主張過任何權利,與常理不符,故對二位被告關于“贈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員額法官 廉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54條的相關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被告的女兒,也就是第二被告,應當将該處房産返還給原告,并配合原告辦理相關更名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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