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壓力,一審和二審的法官是沒有這個困擾的,隻要申請再審後等後期的法官才有:
1、二審終審制度
二審在理論上,就是終審,但是實踐當中,根本不是終審,二審之後繼續戰鬥的當事人,大有人在,很多人隻是不說罷了,準備好後,申請再審,依然全力去促進程序啟動。為什麼叫二審終審?其實這個的意思是一定能啟動程序的最後一個審級(因為上訴一定能啟動二審),而後續的都不一定能啟動程序(而且後續最難的都是程序啟動)。
二審終審的影響下,法官的壓力就來了,具體為對法官來說,啟動再審的“麻煩程度”遠高于“駁回再審申請”的麻煩程度。
2、原審已經生效,而且在執行中甚至執行完了
申請再審或者其他後期程序,不是一蹴而就就能啟動,需要大量時間,而且這個時間你很難預料,甚至負責審核的法官都不知道何時才能作出處理結果……那在這個時間内,你肯定是希望程序盡快啟動而中止執行,那對方申請執行可不等你,那對于申請人來說就是争分奪秒了(或者對你和對方都是争分奪秒……)
而一旦執行進展更快,是會影響法官對于案件處理結果的判斷,因為執行回轉比執行更難。
(如果你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會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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