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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如何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01:30:23

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如何處理(動物園老虎傷人)1

動物園動物緻人損害如何擔責

(動物園需盡到管理職責)

法言俗語

近年來,随着動物園數量的增加,各地動物園動物緻人損害事件時有發生。2016年北京八達嶺動物園發生一死一傷的動物緻害事件,2017年甯波雅戈爾動物園老虎咬人緻遊客死亡,公衆在關注事件的同時最為關心的是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承擔問題。如何科學、合理地保障遊客人身财産安全等合法權益及維護動物園經營管理的權限,既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這是因為,一方面,動物園飼養動物,是經國家批準,符合國家管理規定的經營活動,能夠讓經營者從中獲得收益,因而動物園要有專業的資質,符合飼養某些動物的特别要求,并為每一位處于動物園中的遊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遊客支付門票、接受服務,有理由相信在園區活動時自己的人身和财産安全能夠受到動物園的安全防護。另一方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種類豐富多樣,不僅包括梅花鹿、熊貓、孔雀等溫和動物,還飼養老虎、獅子、蟒蛇等攻擊性極強的野生動物,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準盡到管理職責。與動物園相比,遊客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立法上要給予傾斜保護,對動物園一方要設置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

動物園的管理職責,一般可以理解為動物園對動物的看管義務,是指動物園要根據園區實際情況,以專業的知識、能力,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并采取必要設施(如警示、說明、勸告、救助等)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一旦動物園對飼養的動物看管不善,未盡到管理職責,使得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那麼動物園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便是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可見,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動物園對遊客的安全保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認定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遊客擅自翻越欄杆靠近猴子被抓傷,動物園需要舉證其對此行為進行了勸阻、警示等方能免責。動物園應當綜合考慮動物的種類、特性、先前表現、活動場所和其他情況等因素,采取一般社會觀念所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避免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現象的發生。

以案釋法

北京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值得反思。2016年7月23日,32歲的遊客趙女士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内自駕遊覽時中途下車,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車去追遭老虎撕咬。該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趙女士受傷。事發一個月後,8月24日,北京市延慶區政府發布調查報告,認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趙女士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緻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女士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緻其被虎攻擊死亡。調查報告稱,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在事發前進行了口頭告知,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趙女士簽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猛獸區遊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對此,趙女士一方認為,園方猛獸區“自駕遊”項目未經風險評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園方沒有應急預案,事發時也存在應對突發事故救援遲緩的問題,而且整個購票及“安全教育”時間隻有一分鐘左右。除此之外,沒有專職人員對遊客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對猛獸區動物的習性沒有介紹,對園區的布局、劃分、道路及危險區域沒有說明。在與動物園協商未果情形下,趙女士與其父向法院起訴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請求法院判令動物園方面賠償其後續醫療整形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賠償其已故母親周女士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56萬元。此事在網絡與媒體上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讨論,特别是動物園與受害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雙方當事人及輿論各執一詞,難分對錯。透過該事件不難看出,遊客在園區内要遵守遊園規則,提高安全防範意識,不能視生命為兒戲;作為動物園一方,要盡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防護和救助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

2017年10月1日下午,小王攜家人到北海動物園遊玩,在該動物園攝影處騎馬拍照時小王不慎從馬上摔落在地,造成多處外傷。在治療過程中,北海動物園支付了小王部分醫療費。對剩餘醫療費雙方協商未果,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北海動物園支付剩餘費用。訴訟中,北海動物園認為其已盡到管理職責,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為此,北海動物園提供了動物園的門票,用以證明動物園就安全遊覽注意事項已經告知遊客;職業資格證書,用以證明動物園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的資質;動物及動物産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以證明馬身體及精神狀況良好,符合檢驗檢疫标準。同時,北海動物園還主張,小王從馬上摔落後,動物園管理人員立即撥打急救電話送往醫院,且在後續的治療中為小王支付了部分醫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園在園内開設騎馬拍照項目,進行收費經營,其應對前來拍照的遊客的安全盡到合理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動物園相關管理人員并未對騎馬拍照的小王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緻使小王從馬上摔落。因此,動物園存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騎馬拍照的危險性和自身實際情況應當有一定的預見,但事發時過于驚慌,未根據管理人員提示,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按照雙方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确定由北海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小王承擔次要責任。

該案涉及的是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動物園是飼養管理動物的專業機構,比一般的動物飼養人負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義務,具體包括設置配備安全的設施,建立管理人員巡視制度,加強監管力度,盡到告知提醒義務等。動物園在飼養動物過程中,盡到上述管理職責,才能最大限度杜絕損害後果的發生,保障遊客的人身和财産安全。本案中,動物園在園内開設騎馬拍照項目,進行收費經營,卻未能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遊客意外墜馬,存在管理上的失責。根據《民法典》第1248條的規定,動物園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動物園提供證據證明盡到管理職責,可以不承擔責任,但北海動物園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盡到妥善的管理職責,其飼養動物緻人損害構成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小王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的規定,可以減輕動物園一方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很明顯,《民法典》第1248條規定的動物園動物緻人損害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在遊客能夠證明存在動物緻害行為、受害人有實際損害及兩者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首先可以推定動物園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隻要動物園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比如設置了圍欄、電網等防護措施以保護遊客的人身安全等,動物園在沒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即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動物園内大型動物,比如獅、虎、熊、象等本身對周圍環境具有較大的危險性,本來應當适用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普通常見的動物園内的這些大型動物一般都是圈養的,它們對周圍環境的危險性已經大大減小,所以法律規定動物園動物緻人損害适用過錯推定責任。該條規定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如何判斷“盡到管理職責”;二是動物園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要求動物園一方主動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一般來說,動物園盡到的管理職責不僅需要從飼養動物的角度來理解,還需要從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産的角度出發,盡量避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對此,動物園要根據園區特點、飼養動物、遊樂項目等實際情況,盡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警示、說明、勸告、救助等)。動物園不僅應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更要防止特殊人群(如充滿好奇心的兒童和善意親近動物的喂食者和意圖撫摸者等)受到侵害。比如,飼養老虎的防護欄應足夠高以緻兒童不能翻越,飼養大猩猩的圍欄應足夠嚴密以防止兒童的手伸進去喂食。對于動物園盡到管理職責,需要由動物園來舉證證明。比如,動物園的北極熊圍欄足夠高,如果兒童在大人懷抱的過程中脫離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極熊的圍欄中,那麼動物園則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同等年齡的兒童不可能翻越圍欄而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進而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動物園是動物的所有者,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處于其控制之下,因而對于動物侵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應是動物園。具體來說,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主要涉及四個要素:一是動物園符合設置的資質要求,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二是動物園飼養的動物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财産損害。三是動物園的飼養動物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動物園具有沒有盡管理職責的過失。符合上述條件要求,動物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動物園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園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動物園不承擔侵權責任。動物園動物緻人損害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動物園的責任負擔,動物園要想免除責任,需要舉證證明已經對飼養的動物盡到管理職責,履行了必要的看管義務,主觀上沒有過失,損害的發生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據第1248條的規定,無論被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不能成為動物園一方免責的理由。但是,依據第1245條的規定,被侵權人的過錯在此時可以作為适當減輕動物園一方責任的理由。比如,在2012年2月上海長甯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動物園猴子咬傷4歲男孩”案件中,法院認定動物園“金屬欄杆間距15厘米,10歲以下瘦小兒童可鑽入”,其未能預見此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未能采取必要補救措施,存在一定過錯,需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受害人的監護人未盡到警示教育和看護義務,導緻受害人擅自穿越防護欄,喂食猴子,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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