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百世站點不收件,又不是我的問題,他們不給我退運費。”近日,榆林市民白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資訊反映,他寄出去的快遞十幾天遭遇原路退回但運費不退。對此,百世快遞回複:可以退運費,包裹被攔截未寄出但對方還要求賠償。
據白先生介紹,11月5日在榆林大道沙河市場院内百世快遞下單寄出一件快遞,采取上門取件的方式,讓快遞員将貨物取走。16日,他收到快遞員送來退件稱,寄出的快遞被退回,收件方的百世快遞站點停止運行,是那邊的人罷工導緻所有快遞堆放無人管理,所以這麼久還沒有返回來,但是寄件運費是不退的。
這讓白先生很是郁悶,“首先站點人員罷工無人管理不是自己造成的,這樣的結果也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而且類似的情況此前也經曆過,就算要退件應該早點通知我,十幾天才給我退回來,應該賠償我的棗錢,耽誤生意了。”
11月16日,華商報-二三裡記者聯系到榆林大道沙河市場院内百世快遞,一工作人員表示:“白先生的這件快遞是已經攬件,但是庫房在掃描的時候顯示收件人地址可能有其他原因,這個地址直接被攔截,最近受雙十一影響貨物較多,最近工作人員才找到他的快遞(棗),已經讓業務員送到白先生手中了。”
“我跟我們的業務員了解到白先生要求賠償快遞(棗)的經濟損失,但是這件快遞包裹無任何損壞,我們怎麼能承擔?運費不存在不退,我們可以給退,但是要求對方要求(棗)賠償恐怕沒有辦法達到。”該工作人員說。
随後,記者從《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了解到,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毀損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号郵件丢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丢失、損壞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華商報記者 楊虎元 編輯 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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