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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出于好心,幫忙停車卻導緻車輛剮蹭,幫人倒車卻導緻撞車,生活中像這樣的事與願違時有發生。那麼,好心相助惹的禍,到底該由誰買單?案例君今日推送兩篇案例,以供參考。✦ ✦ ✦ ✦ ✦ ✦ ✦ ✦
案
例
一
案情回顧
福建廈門,小陳駕駛新車回到自家小區,由于車技還不娴熟,停車時交待小區保安老鄭幫忙指揮。不料倒車時,小陳的車與其他車輛剮蹭,兩部車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事後,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為小陳應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随後,小陳以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由,将物業公司起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滄區法院)。
小陳認為,因為保安老鄭指揮不當,才造成他的車與其他車輛剮蹭。老鄭所在的物業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餘元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小陳自行駕駛車輛發生刮擦事件,應該自行承擔責任,不該無理推诿至無關人員,海滄區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侵權損害責任的承擔須審查是否具有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受害人損失及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老鄭存在指揮小陳停車的行為,即便老鄭存在指揮、協助停車的行為,此行為也屬于“好意施惠”,不在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範疇。
在沒有證據證明老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小陳作為駕駛車輛的操作人員,應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小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
例
二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車主嚴某在甯波某醫院地下停車場(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共停車場也屬于“道路”)倒車,但多次嘗試未果,遂向剛好路過的李先生求助。李先生因停車後未将R檔(倒車檔)轉換為P檔(停車檔),導緻車輛倒溜。慌亂中,李先生誤将油門當成刹車,連撞後方三輛車。欲前往駕駛室旁指導的嚴某也被車門撞倒往後拖行,夾在兩輛車之間,造成重傷。2020年5月,嚴某将李先生以及自己車輛和其他涉事故三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6萬餘元。
法院審理
甯波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綜合李先生在事故發生時的過錯情況和其無償幫助的事實,其屬好意施惠行為,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其先期墊付的費用也由相關責任方承擔。嚴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嚴某損失合計70萬餘元,另外三車輛的投保公司各賠償嚴某損失1.2萬元。
二審中,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嚴某發現車輛倒溜時沖上前去,未及時避讓導緻受傷,也存在過錯,應承擔20%的責任。最終維持李先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改判嚴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嚴某損失合計58萬餘元,另三家保險公司各賠償嚴某損失1.2萬元的判決。
以案釋法
“好意施惠”行為需要擔責嗎?
“好意施惠”行為,也稱情誼行為,即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而從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後果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
在上述案件中,小區保安協助停車行為及李先生幫忙倒車的行為,均屬于“好意施惠”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他人損害外,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為有很多,如搭乘便車、過站叫醒、請人喝酒、陪看演出、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為本身不受法律調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範疇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則可能會涉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以搭乘便車為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會根據施惠人在事件中的過錯程度認定其侵權責任,并酌情減輕甚至免除其責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屬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進社會成員友好感情的行為,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也會對社會起到價值引領的作用。此外,若對施惠人施加過于嚴苛的安全保障義務,很可能會使施惠人産生顧慮,從而降低施惠積極性。
“好意施惠”是值得社會積極宣揚與鼓勵的行為,是人與人相互關愛、互幫互助的一種良好體現,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時應注意審慎義務,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範圍内幫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損失産生糾紛。
注:案例君對原文已作修改,轉載請注明來源。
交通事故後車輛送修,租車代步的費用該不該賠?
●最高法發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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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萬買了個“苗條”車位,這錢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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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上路,這些腦洞可”刑”!(附酒駕、醉駕法律後果及法律條文)
聲明:本文來源“廈門市海滄區法院”“CCTV今日說法”“山東高法”,轉載自“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西政法律服務中心”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編輯:唐鑫鑫
排版:王 俏
審核: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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