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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屬辭比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00:35:58

何為屬辭比事?《禮記·經解》言:“屬辭比事,《春秋》教也”自“屬辭比事”概念誕生後,曆代學人對此頗多研讀,時人各得一隅,争議綿延千年自近代以來,随着傳統經學的解體和現代學術的建立,對《春秋》等傳統經學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學、曆史、哲學、倫理學等諸多現代學科門類中,《春秋》及三《傳》學時至今日仍然熱鬧非凡,然而通觀建國以來的《春秋》學研究,對“屬辭比事”的專門研究則相對顯得比較沉寂  “屬辭比事”之本質考稽  追究本源,《禮記·經解》記載:  孔子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亂……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于《春秋》者也  鄭玄注:“屬”猶“合”也,《春秋》多記諸侯朝聘會同,有相接之辭,罪辯之事  孔穎達疏:“屬”,“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會同之辭,是屬辭,比次褒貶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麼我們又應當如何理解“屬辭比事”呢?曆代頗多不同的解釋  鄭玄同孔穎達之說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屬”,為聚合會同(即會盟),“屬辭”即為彙合會盟之外交辭令;“比”為比次,“比事”為比次褒貶之事,按此可知,“比”實際上有“比較”之意,而“次”則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學則進一步将“屬辭比事”之意做了更廣泛的擴展,他認為“屬辭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後相聯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輕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屬辭比事,有小屬辭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觀之……其小者合數十年之事而比觀之”②由此可見“屬辭比事”在程端學那裡已經走向了一種整體性考察  王夫之雲:“屬辭,連屬文字以成文,謂善為辭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終,彼此以謀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裡,“屬辭”之“辭”顯然突破了鄭玄和孔穎達所言的“外交辭令”而指向了文辭,“屬辭”為善于彙合文辭,“比事”為比觀事情之始終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僅限于褒貶之大義,“屬辭比事”的範圍和目的得到了進一步拓展  毛奇齡則認為需要将“禮”作為理解屬辭比事的核心理念,禮是準繩,文辭、史事必須合乎“禮”,通過對文辭、史事的屬合去把握“春秋大義”,他說:“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則事當比也;曰其文,則其辭當屬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晉韓起聘魯,見魯史《春秋》,即歎曰‘周禮盡在魯矣’,則魯史記事全以周禮為表志,而策書相傳謂之禮經凡其事其文一準乎禮,從而比之屬之雖前後所書偶有同異,而義無不同,并無書人、書爵、書名、書目之渎亂乎其間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無往不合,則真《春秋》矣向非屬辭,亦安知其文之聯屬如是也?……以禮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屬,而其義即行乎禮與事與文之中”④  章太炎雲: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當世事狀,寄文于魯,其實主道齊桓、晉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國乘載,非魯史所能具為是博征諸書,貫穿其文,以形于《傳》,謂之屬辭比事屬辭比事,謂一事而涉數國者,各國皆記其一端,至《春秋傳》乃為排比整齊猶司馬《通鑒》比輯諸史紀傳表志之事同為一篇,此為屬辭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裡,“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齊桓公、晉文公等五伯之事,貫穿記錄五伯之事迹則成為了“屬辭比事”,其意為貫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辭記錄之,類似《資治通鑒》的紀傳表志,顯然有從紀傳體史書來解讀“屬辭比事”之用意⑥張高評認為,“屬辭比事”“指連屬前後之文辭,以比次其相類或相反之史事”⑦  “屬”,《說文解字》解為“連也”⑧“比”,《說文解字》解為“密也”⑨《廣韻·質韻》解釋“比”為“比次”,《旨韻》:“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對“屬辭比事”之“比”的理解應當同“例”結合起來,《說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蓋晚出,漢人少言例者杜氏說《左傳》乃雲‘發凡言例’……經皆作列,作厲,不作趔……《釋文》:‘例本作列,蓋古比例字隻作列’”(11)《公羊傳·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12)《禮記·服問》:“上附下附,列也”鄭玄注雲:“列,等比也”(13)《說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說“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過來推論“比”其實亦包含“例”之含義《鬼谷子·反應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觀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辭也”(15)皮錫瑞說:  古無例字,屬辭比事即比例《漢書·刑法志》師古曰:比,以例相比況也《後漢書·陳寵傳》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說,故自言屬辭比事為《春秋》教《春秋》文簡義繁,若無比例以通貫之,必至人各異說,而大亂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亂,亂由于無比例,是後世說經之弊夫子已預防之矣(16)  其實通觀曆代對“屬辭比事”之解釋可知,對“屬辭比事”的解釋其實無外乎三種:其一,從屬辭比事的基本含義出發,認為它是《春秋》文辭、事實的一種編寫原則;其二,由于對書法義例看法的分歧,反對書法義例的則認為應當在把握文辭、事實的基礎上掌握“春秋大義”,或将屬辭比事視為一種方法,即分析與綜合之法,或将禮視為春秋之根本,在對禮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義;其三,贊成書法義例的則直接将屬辭比事視為書法義例的集中體現但不管怎樣,通過對文辭、事實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義”都是他們的基本立足點,也即是說,他們都沒有否定“春秋大義”的客觀存在性,同時将“屬辭比事”視為理解《春秋》的一種基本方法,盡管對這種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觀點  其實就《禮記·經解》所言的“屬辭比事”本身而言,其範圍限定在“六藝”之内,是對《春秋》教化方式的總體概括  從“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可知,就其“教”的本意而言,有教化的意思《說文解字》對“教”的解釋是:“上所施,下所效也”(17)對“效”的解釋是:“象也”段注:“象當作像,像似也”(18)《文心雕龍·诏策》:“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稱教”(19)《墨子·小取第四十五》:“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20)這裡之“法”,即立論之法式和标準;而“效”,則指建立标準以便“所效”,合“法”為“是”(即“中效”),不合“法”為“非”效,即成為一種法度,一種标準,一種體例,一種規則,一種實踐性極強的操作方法,亦發展為後來的“凡例”由此我們可以對屬辭比事之“教”做這樣的理解:屬辭比事從内容與方法上對《春秋》進行了規約,要求從内容上去教化人們,從方法途徑上給人們以向善的路徑教之以内容,施之以方法,屬辭比事本身包含了道與術的雙重意蘊,這點恰好與春秋筆法的特點相符合柳興恩說:“屬辭比事四字從來亦未得其解今案,比事者,即述例之各類是也;屬辭者,即順文求之之類是也一經一緯,而春秋之大義盡矣”(21)經,即為史事;緯,即為運用文辭以尋史事  台灣學者張高評說:  依筆者管見,曆代所謂《春秋》書法,可歸納為兩類:其一,側重内容思想者,如《左傳》所謂“懲惡而勸善”,“上之人能使人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以及《公羊》學家闡揚之“微言大義”,多屬焉其二,側重修辭文法,如《左傳》所謂“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汗”,“微而顯,婉而辯”,杜預所謂正例變例,皆屬之錢鐘書曾稱:“昔人所謂‘《春秋》書法’,正即修詞學之朔,而今考論者忽焉”即指修辭學、文章義法而言(22)  由此可見,“比事”可作為春秋筆法的思想内容,即按照年月日的時間順序來排比史事,杜預說:“《春秋》者,魯史記之名也記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所以紀遠近,别同異也故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為所記之名也”(23)“屬辭”可作為春秋筆法的修辭文法,即在叙述曆史時選擇準确詞語表達其價值判斷“比事”即對史事的排比比較,是“春秋筆法”的前提,在比較史事的同時也意味着對史事的篩選,體現着孔子的基本倫理價值觀;“屬辭”是文辭的連綴,辭、事、義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層面,“屬辭”意味着對文辭史事的剪裁、排比“屬辭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後果,知其趨勢,能知借鑒  那麼,先秦時代又為何那麼重視屬辭比事呢?其實除了對文辭本身重要性的認知外,“言之無文,行而不遠”,還來自于現實生産力條件的限制錢鐘書通過引述孫鑛和章學誠、阮元等言語來說明古時候由于沒有今日紙筆之便,隻能采用漆文竹簡的方法來紀事,費時又費力,在這樣的情況下,錢鐘書認為:“《春秋》著作,其事煩劇,下較漢晉,殆力倍而功半焉文不得不省,辭不得不約,勢使然爾”(24)這就點明了《春秋》文辭簡略的性質,為了省文,就不得不十分重視文辭的運用,這實際上是先秦時代重視“屬辭比事”的客觀原因  《春秋》中的屬辭比事需要既在同類事件中找出不同點,同時又要在不同事件中找出相同點,《春秋》對同類事件有不同的寫作方式和手段,由此形成春秋筆法,去展現那個時代“禮崩樂壞”的特點,體現出要建立新秩序的訴求,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何為屬辭比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何為屬辭比事(究竟是什麼意思)1

何為屬辭比事

《禮記·經解》言:“屬辭比事,《春秋》教也。”自“屬辭比事”概念誕生後,曆代學人對此頗多研讀,時人各得一隅,争議綿延千年。自近代以來,随着傳統經學的解體和現代學術的建立,對《春秋》等傳統經學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學、曆史、哲學、倫理學等諸多現代學科門類中,《春秋》及三《傳》學時至今日仍然熱鬧非凡,然而通觀建國以來的《春秋》學研究,對“屬辭比事”的專門研究則相對顯得比較沉寂。  “屬辭比事”之本質考稽  追究本源,《禮記·經解》記載:  孔子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亂……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于《春秋》者也。  鄭玄注:“屬”猶“合”也,《春秋》多記諸侯朝聘會同,有相接之辭,罪辯之事。  孔穎達疏:“屬”,“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會同之辭,是屬辭,比次褒貶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麼我們又應當如何理解“屬辭比事”呢?曆代頗多不同的解釋。  鄭玄同孔穎達之說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屬”,為聚合會同(即會盟),“屬辭”即為彙合會盟之外交辭令;“比”為比次,“比事”為比次褒貶之事,按此可知,“比”實際上有“比較”之意,而“次”則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學則進一步将“屬辭比事”之意做了更廣泛的擴展,他認為“屬辭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後相聯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輕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屬辭比事,有小屬辭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觀之……其小者合數十年之事而比觀之。”②由此可見“屬辭比事”在程端學那裡已經走向了一種整體性考察。  王夫之雲:“屬辭,連屬文字以成文,謂善為辭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終,彼此以謀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裡,“屬辭”之“辭”顯然突破了鄭玄和孔穎達所言的“外交辭令”而指向了文辭,“屬辭”為善于彙合文辭,“比事”為比觀事情之始終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僅限于褒貶之大義,“屬辭比事”的範圍和目的得到了進一步拓展。  毛奇齡則認為需要将“禮”作為理解屬辭比事的核心理念,禮是準繩,文辭、史事必須合乎“禮”,通過對文辭、史事的屬合去把握“春秋大義”,他說:“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則事當比也;曰其文,則其辭當屬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晉韓起聘魯,見魯史《春秋》,即歎曰‘周禮盡在魯矣’,則魯史記事全以周禮為表志,而策書相傳謂之禮經。凡其事其文一準乎禮,從而比之屬之。雖前後所書偶有同異,而義無不同,并無書人、書爵、書名、書目之渎亂乎其間。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無往不合,則真《春秋》矣。向非屬辭,亦安知其文之聯屬如是也?……以禮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屬,而其義即行乎禮與事與文之中。”④  章太炎雲: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當世事狀,寄文于魯,其實主道齊桓、晉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國乘載,非魯史所能具。為是博征諸書,貫穿其文,以形于《傳》,謂之屬辭比事。屬辭比事,謂一事而涉數國者,各國皆記其一端,至《春秋傳》乃為排比整齊。猶司馬《通鑒》比輯諸史紀傳表志之事同為一篇,此為屬辭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裡,“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齊桓公、晉文公等五伯之事,貫穿記錄五伯之事迹則成為了“屬辭比事”,其意為貫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辭記錄之,類似《資治通鑒》的紀傳表志,顯然有從紀傳體史書來解讀“屬辭比事”之用意。⑥張高評認為,“屬辭比事”“指連屬前後之文辭,以比次其相類或相反之史事”⑦。  “屬”,《說文解字》解為“連也”⑧。“比”,《說文解字》解為“密也”⑨。《廣韻·質韻》解釋“比”為“比次”,《旨韻》:“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對“屬辭比事”之“比”的理解應當同“例”結合起來,《說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蓋晚出,漢人少言例者。杜氏說《左傳》乃雲‘發凡言例’。……經皆作列,作厲,不作趔。……《釋文》:‘例本作列,蓋古比例字隻作列’。”(11)《公羊傳·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12)《禮記·服問》:“上附下附,列也。”鄭玄注雲:“列,等比也。”(13)《說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說“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過來推論“比”其實亦包含“例”之含義。《鬼谷子·反應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觀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辭也。”(15)皮錫瑞說:  古無例字,屬辭比事即比例。《漢書·刑法志》師古曰:比,以例相比況也。《後漢書·陳寵傳》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說,故自言屬辭比事為《春秋》教。《春秋》文簡義繁,若無比例以通貫之,必至人各異說,而大亂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亂,亂由于無比例,是後世說經之弊夫子已預防之矣。(16)  其實通觀曆代對“屬辭比事”之解釋可知,對“屬辭比事”的解釋其實無外乎三種:其一,從屬辭比事的基本含義出發,認為它是《春秋》文辭、事實的一種編寫原則;其二,由于對書法義例看法的分歧,反對書法義例的則認為應當在把握文辭、事實的基礎上掌握“春秋大義”,或将屬辭比事視為一種方法,即分析與綜合之法,或将禮視為春秋之根本,在對禮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義;其三,贊成書法義例的則直接将屬辭比事視為書法義例的集中體現。但不管怎樣,通過對文辭、事實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義”都是他們的基本立足點,也即是說,他們都沒有否定“春秋大義”的客觀存在性,同時将“屬辭比事”視為理解《春秋》的一種基本方法,盡管對這種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觀點。  其實就《禮記·經解》所言的“屬辭比事”本身而言,其範圍限定在“六藝”之内,是對《春秋》教化方式的總體概括。  從“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可知,就其“教”的本意而言,有教化的意思。《說文解字》對“教”的解釋是:“上所施,下所效也。”(17)對“效”的解釋是:“象也。”段注:“象當作像,像似也。”(18)《文心雕龍·诏策》:“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稱教。”(19)《墨子·小取第四十五》:“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20)這裡之“法”,即立論之法式和标準;而“效”,則指建立标準以便“所效”,合“法”為“是”(即“中效”),不合“法”為“非”。效,即成為一種法度,一種标準,一種體例,一種規則,一種實踐性極強的操作方法,亦發展為後來的“凡例”。由此我們可以對屬辭比事之“教”做這樣的理解:屬辭比事從内容與方法上對《春秋》進行了規約,要求從内容上去教化人們,從方法途徑上給人們以向善的路徑。教之以内容,施之以方法,屬辭比事本身包含了道與術的雙重意蘊,這點恰好與春秋筆法的特點相符合。柳興恩說:“屬辭比事四字從來亦未得其解。今案,比事者,即述例之各類是也;屬辭者,即順文求之之類是也。一經一緯,而春秋之大義盡矣。”(21)經,即為史事;緯,即為運用文辭以尋史事。  台灣學者張高評說:  依筆者管見,曆代所謂《春秋》書法,可歸納為兩類:其一,側重内容思想者,如《左傳》所謂“懲惡而勸善”,“上之人能使人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以及《公羊》學家闡揚之“微言大義”,多屬焉。其二,側重修辭文法,如《左傳》所謂“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汗”,“微而顯,婉而辯”,杜預所謂正例變例,皆屬之。錢鐘書曾稱:“昔人所謂‘《春秋》書法’,正即修詞學之朔,而今考論者忽焉。”即指修辭學、文章義法而言。(22)  由此可見,“比事”可作為春秋筆法的思想内容,即按照年月日的時間順序來排比史事,杜預說:“《春秋》者,魯史記之名也。記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所以紀遠近,别同異也。故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為所記之名也。”(23)“屬辭”可作為春秋筆法的修辭文法,即在叙述曆史時選擇準确詞語表達其價值判斷。“比事”即對史事的排比比較,是“春秋筆法”的前提,在比較史事的同時也意味着對史事的篩選,體現着孔子的基本倫理價值觀;“屬辭”是文辭的連綴,辭、事、義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層面,“屬辭”意味着對文辭史事的剪裁、排比。“屬辭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後果,知其趨勢,能知借鑒。  那麼,先秦時代又為何那麼重視屬辭比事呢?其實除了對文辭本身重要性的認知外,“言之無文,行而不遠”,還來自于現實生産力條件的限制。錢鐘書通過引述孫鑛和章學誠、阮元等言語來說明古時候由于沒有今日紙筆之便,隻能采用漆文竹簡的方法來紀事,費時又費力,在這樣的情況下,錢鐘書認為:“《春秋》著作,其事煩劇,下較漢晉,殆力倍而功半焉。文不得不省,辭不得不約,勢使然爾。”(24)這就點明了《春秋》文辭簡略的性質,為了省文,就不得不十分重視文辭的運用,這實際上是先秦時代重視“屬辭比事”的客觀原因。  《春秋》中的屬辭比事需要既在同類事件中找出不同點,同時又要在不同事件中找出相同點,《春秋》對同類事件有不同的寫作方式和手段,由此形成春秋筆法,去展現那個時代“禮崩樂壞”的特點,體現出要建立新秩序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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