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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和解好還是打官司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7 18:29:42

本文導讀:遇到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之一就是去法院起訴。但是去哪個法院,遇到标的物或者是被告人在外地等特殊情況,我們又應該如何選擇法院進行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本文将結合具體案例,從訴訟管轄方面,和大家讨論遇到民事糾紛時,該去哪裡“打官司”——

一、民事訴訟管轄的類型:地域管轄?級别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

二、如何确定管轄法院?最快找對法院?(步驟解讀)

民事訴訟是和解好還是打官司好(一篇看懂民事訴訟)1

一、民事訴訟管轄的類型:

民事訴訟管轄的類型包括:地域管轄、協議管轄、級别管轄、專屬管轄。

1、地域管轄

(1)首先,地域管轄中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其次,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訴訟。

(3)再者,一些特殊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保險合同……),還可以在一些有實際聯系的法院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而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适用于上述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的,需要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 被告必須在該地住滿一年
  • 一年的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中斷
  • 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

相關案例:(2020)最高法民轄91号

原告張某琦和被告張某剛因撫養費糾紛一案,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安徽相山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剛的住所地為安徽省相山縣,但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一直居住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雖離婚後下落不明,但至原告張某琦及其代理人方某丹提起訴訟時,張某剛已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遂應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進行審理。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剛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居住一年,本案仍應由張剛的戶籍地安徽相山法院管轄。

最高院審理認定,本案為撫養費糾紛,應适用一般地域管轄有關規定确定管轄法院。從兩地法院查明的情況看,至張某琦起訴時,尚無法确定張某剛是否仍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居住。因此,本案應由被告張剛戶籍地法院即安徽相山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

約定管轄,又稱為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确定處理争議的管轄法院。

在民事糾紛,尤其是合同糾紛時,除了适用上述一般管轄的規定,還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巧妙運用管轄法院的約定,也是在訴訟環節中保護己方的一個重要利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用協議管轄規定的案件,必須是合同糾紛或者财産權益糾紛。

(2)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口頭協議無效。

(3)協議管轄的法院應當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4)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行規定的,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的案件。比如:

  • 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
  • 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 繼承遺産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主要遺産所在地法院管轄;

4、級别管轄

所謂級别管轄,即不同級别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不同的案件對應不同級别的管轄法院。

基本上,通過法院的名字就可以判斷這個法院的級别,比如:

  • 普通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重大涉外案件、最高法指定管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認為當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是和解好還是打官司好(一篇看懂民事訴訟)2

二、如何确定管轄法院?最快找對法院?

基本步驟和順序如下:

1、先看案件類型是不是符合上述【專屬管轄】,如果是則選擇對應的特定法院進行起訴,如果不是——

2、再看案件是不是符合上述【協議管轄】,如果是則按協議約定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不是——

3、再看案件是不是符合上述【特殊地域管轄】,如果是則向特殊地域管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不是——

4、再看案件中【被告有沒有特殊情形】,如果沒有則向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進行起訴(原告就被告),如果有則向原告住所地管轄法院進行起訴(被告就原告)。

5、最後看案件類型确定對應級别的法院即可。

民事訴訟是和解好還是打官司好(一篇看懂民事訴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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