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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8 11:47:08

犯罪是一種進行性的過程,在不同的階段,犯罪有着不一樣的狀态和特征。評判一個犯罪行為處于哪個階段,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方式。犯罪按照時間順序,可以分為犯意表示、犯罪預備、着手實行、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

以案普法: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有什麼區别?《刑法》中規定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以案普法犯罪預備)1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在說犯罪預備之前,我們需要了解的是犯意表示,犯意就是犯罪的意圖。犯意表示要求行為人既有現實的意圖,又必須用清楚明了的方式表達出來。假如一個人因為一時氣急說了氣話,或者僅在心中形成了犯意,并未顯露,那麼就無法構成犯意表示。比較經典的犯意表示是,行為人在與人發生矛盾後,直接表明:“我要報複你。”

如果行為人僅有犯意表示,事後突然放棄了行動,或者因為别的情況而不得不放棄行動,那麼他就無法構成犯罪,畢竟思想是不可以成立犯罪的。假如犯意表示以後,行為人開始動手準備犯罪,那麼将構成犯罪預備。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以案普法犯罪預備)2

犯罪預備是為了給犯罪創造便利環境而實行的行為,也就是說從此刻開始,行為人已經有了具體動作。在現實中,犯罪預備行為很多,比如準備犯罪所需的工具、在犯罪現場提前踩點、搜集被害人的信息、尋找同夥并達成犯罪合意。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向同夥表達犯意并邀請同夥一起犯罪,已經不再是犯意表示了,因為行為人有着明顯地共同犯罪前的預備動作。

當犯罪預備動作結束,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就進入着手實行階段。此時,如果犯罪過程一直到完全得手,稱為犯罪既遂,也就完成了一整套犯罪動作。既遂的标準有很多種,比如犯罪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等。

有時候,犯罪是否既遂是比較難辨别的。比如我們以盜竊罪為例,假如一個人入戶行竊,将戶主的錢包揣到自己的懷裡,結果就在他即将逃走的時候被戶主發現了。那此時他處于既遂還是着手實行的階段呢?雖然他已經偷到了錢包,但是尚未離開戶主家,錢包猶如“薛定谔的貓”,處于一個尴尬的位置。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以案普法犯罪預備)3

犯罪既遂還關乎着兩種重要的犯罪階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這兩種形态在犯罪預備和着手實行兩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而法律條文所指的是在實行階段的未遂、中止。一般如果行為人在預備階段就已經提前中止或達到未遂,那麼應當按無罪處理。

行為人在着手實行階段的未遂,指的是非行為人本身意志下被動停止犯罪,比如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辦案人員突然趕到現場,行為人為了躲避抓捕,不得已停止作案,逃離了現場。還有一種常見情況是,行為人在犯罪時,被害人因掙紮劇烈、反抗過激導緻行為人無法犯罪而被迫停止。

未遂的重中之重就是,行為人原本不想停止犯罪,因意料之外的原因而停止;它的潛在含義是,假如這種因素不發生,仍舊可以繼續犯罪的話,行為人就不會停止犯罪。同時,這也是未遂與中止最大的區别。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以案普法犯罪預備)4

中止的含義是,行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下主動停止犯罪。它的潛在含義是,行為人原本可以繼續犯罪,但是沒有繼續犯罪。比如在盜竊案例中,假如甲去偷竊乙,發現他是一個殘疾人,實在是可憐他,于是就自動放棄了偷盜的意圖。在這一案例中,甲想偷竊的話是可以繼續犯罪行為的。

比較難以分辨的情況是,行為人究竟能不能夠繼續實行犯罪。比如一個人進入旅館盜竊,偷了一半發現睡在床上的竟然是自己的親姐姐。那麼此時如果他放棄了犯罪,應該按照中止還是未遂呢?按照正常人的邏輯,偷盜自己的親人其實也不是不可以完成的,因為偷盜這種罪本來就是财産犯罪裡惡意較弱的一種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動停止犯案,可以看作是自首。

那麼,假如行為人想要偷盜的不是錢,而是器官(故意傷害罪),當行為人發現旅館裡的人是親姐姐,因而停止了犯案,這種情況下他屬于未遂還是中止?故意傷害親人,從正常邏輯來講是很難讓人接受的,所以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有可能成立未遂。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異同(以案普法犯罪預備)5

因此,從這兩個案例中,我們也能發現,判斷行為人停止犯罪的動作究竟屬于中止還是未遂,一般以犯罪時該行為人能否繼續實行犯罪作為标準。中止比起未遂,其主觀惡意較低,因犯意消失,所以行為人最終被從寬處理的可能性更大。

不過有句話說得好“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如果從一開始,行為人就可以意識到犯罪是錯誤的,又何必要走到中止的地步呢?因此,千萬不要有犯罪的念頭;如果真的産生,盡早打消,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時及時止損是最重要的。

(文章《以案普法: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有什麼區别?》部分圖片為網圖;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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