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碰撞,促進成長,湖北省檢察機關案例研讨活動正在進行中。今天,讓我們一起到荊州市檢察院、随州市檢察院的案例研讨現場去看一看。
荊州市檢察院
近日,由荊州市檢察院與洪湖市檢察院青年委員會聯合舉辦了一場案例研讨活動,兩級院共40餘名幹警參加。研讨活動由荊州市人大代表、洪湖市檢察院青年檢察官鄭小妹主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某系荊州市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張某到銀行申請一張額度為100萬元白金信用卡,一直正常使用,從未逾期。
2020年5月,張某因公司經營不善,公司和個人均欠下債務。同年6月8日,其用該額度為100萬的白金信用卡大額支付97萬元,後逾期未還。
銀行經過多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同年10月5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偵查,并于同年12月9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依法查明,透支的97萬元中,有12萬元用于支付員工工資、20萬元用于償還公司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另35萬元無法查清用途。
經檢察機關進行法治教育,張某于同月30日與銀行簽訂了還款協議,并于兩個月内逐步還清了透支的本息共102萬餘元,且獲得了銀行諒解。
與會青年幹警圍繞該案中張某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數額如何認定、量刑情節怎麼把握、銀行合理催收是否規範、惡意透支的認定條件以及該案最終司法處理方式等展開了激烈讨論。大家發言條理清晰,邏輯分明,唇槍舌劍,精彩紛呈。
“本次活動依托青年委員會,以現實案例為教材,選題精準,準備充分,論辯精辟,也讓我們深受啟發……”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法學博士、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趙慧對研讨活動進行了現場點評。他指出,荊州青年幹警注重實務學習,研究具體案例,展現出了良好的法學功底和嚴謹的司法情懷,值得肯定。同時,趙慧針對大家在研讨中争議的焦點問題、是非問題、司法解釋的前沿問題,現場作了詳盡闡述,深入淺出,讓人受益匪淺。
青年幹警紛紛表示,通過現場聆聽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的解讀,對具體罪名的法律适用豁然開朗,這不僅是一次案例研讨,更是一堂難得的精品培訓課程。
随州市檢察院
本案中周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搶劫罪?
如何認定搶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理解财産犯罪與人身犯罪的關系?
樂某因工作問題導緻周某某公司損失,對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影響?
如何理解刑法與民法的關系?
日前,随州市檢察院邀請法院資深法官、公安業務專家和律師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與十一名青年檢察幹警齊聚一堂,開展案例研讨活動。
● 随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桂超俊、孔炜:
周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周某某要求樂某賠償5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在可以通過合法手段挽回自己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指使保安毆打的方式強迫樂某向其當場轉賬5000元,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
● 廣水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餘文鑫,随縣檢察院檢察官張萍:
本案系民事糾紛引起,周某某與樂某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站在行為人的角度,其認為樂某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向樂某要求賠償5000元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金額沒有超出損失範圍,是一種不合法的私力救濟。周某某的行為與一般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明顯不同,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更為适宜。
● 曾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宇翔:
我認為構成搶劫罪。周某某的公司并沒有遭受實際損失,其向樂某索要的5000元屬于假想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知法律者不免責。
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李文指出:
本案事實不清,因此産生争議,可能會影響定性分析。
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庭長汪大富提出個人觀點:
個人認為定尋釁滋事罪更妥當,周某某對樂某進行毆打并索要賠償的行為發生在公司管理中,妨害了公司管理秩序,其侵害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
市公安局專家夏建超認為:
周某某指使保安毆打樂某的行為是為了取财,應當按照搶劫罪來偵查取證。
市律師協會會長袁太友認為:
本案涉及民轉刑問題,涉及旅遊服務合同、工藝品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等多重法律關系。從周某某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分析,其不是為了搶錢,認定故意傷害罪更為适宜。
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全省檢察業務專家馬濟林指出:
民法是刑法立法的基礎,刑法是民法的保障。從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分析,周某某的認識錯誤應當阻卻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從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來看,認定搶劫罪偏離了一般的司法認知。
市人大代表董立評價:
舉行此次案例研讨活動,體現了随州市檢察院對青年幹警培養、對檢察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以理論聯系實際的方式,交流互鑒,形式活潑,發揚了比學趕超精神,展示了青年幹警紮實的法學功底,激發了青年幹警提高業務素質的積極性。
來源丨荊州市檢察院、
随州市檢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袁 瑤 楊白輝
編輯丨韋 哲
審核丨蔣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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