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生活中,人們經常需要通過訂立合同進行市場交易、參與民事關系,從而受到合同制度的廣泛約束。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條文數量占據整個民法典的“半壁江山”,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期,我們圍繞大家經常遇到的合同法律問題,選取典型案例進行解讀釋法。
案例一
合同簽章很重要
實際履行促生效
典型案例
某單位與某公司訂立設備采購合同,受疫情影響,未完成簽字蓋章,但單位已支付首筆貨款,公司也交付了部分産品。後公司管理層變更,以“沒有簽字蓋章”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直至該單位發去律師函,問題才得以解決。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條解讀
書面合同沒有簽字蓋章,但一方已經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可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應當認定合同成立。該單位已經支付部分貨款,公司接受并交付了相應貨物,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合同成立成效,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
案例二
廣告宣傳莫要輕信
構成要約方能兌現
典型案例
老邱在某樓盤看房,見宣傳冊寫着“當日簽約立享5萬元優惠”,覺得很劃算,當天便簽訂購房協議。後開發商卻稱購房合同中沒有這項條款,拒絕兌現優惠。老邱氣不過,告上法庭,後經調解,開發商履行了承諾。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法條解讀
實踐中,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被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出賣人就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确定,并對訂立買賣合同以及确定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則構成要約。本案中,開發商在宣傳冊上明确給予重大優惠,對老邱簽訂合同有重要影響,已構成要約。開發商受該優惠條款約束,須履行承諾,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
合同隻管事中人
理清關系找對門
典型案例
小周網購護膚品,賣家包郵。快遞員派送時,徑直将貨物放在小周家門外就離開了。待小周查看時,貨品已不翼而飛,便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快遞公司卻稱小周應向賣家索賠。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條解讀
小周與網店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網店與快遞公司成立貨運合同關系,而小周與快遞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小周未收到貨,隻能向網店主張承擔買賣合同違約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網店賠償小周損失後,可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貨運合同違約責任。
案例四
免責條款不能濫用
法定義務無法“甩鍋”
典型案例
某健身房跑步機突發故障,導緻正在鍛煉的小金腿部骨折,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小金找健身房索賠時,對方卻稱“服務協議規定健身受傷責任自負”,拒絕賠付。小金遂向消費者協會求助,經反複交涉,健身房進行了賠償。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法條解讀
免責條款的适用有嚴格限制,并非設置了免責條款就一律免責。本案中,雖然健身房服務協議規定了免責條款,但法律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給予特殊保護,禁止利用合同形式傷害他人生命,小金因健身房器材故障導緻身體健康受損,免責條款無效,健身房應當予以賠償。
案例五
當合同成為“負擔”
解約也是一種“解脫”
典型案例
老胡承租了宮某的蔬菜大棚,一次性付清租金。不料,合同剛簽完,大棚就在暴雨中被沖毀。老胡要求退還租金被拒,後經村委會幾次協調,宮某最終同意解除合同、退還租金。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解讀
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解除合同可以及時止損。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蔬菜大棚被大雨沖毀,老胡承租大棚的合同目的已然落空,因此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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