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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财産繼承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5:32:03

本文系時拾史事獨家原創稿件,未經授權嚴禁轉載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1

|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細雨絲竹(撰文)|

窮人有窮人的煩惱,富人有富人的困擾。明憲宗成化元年(1465年)冬,一部精彩程度堪比明代通俗小說的狗血劇在現實世界裡鳴鑼開演。

故事一開頭,陝西人朱成于成化元年農曆十月病逝。假設朱成是個窮鬼,“房無一間、地無一壟”,他之逝去如同一滴露珠蒸幹,不會激起半點水花,頂多是遺屬悲傷、因無力操辦後事而發愁。但他是一個富人(依當時的标準),家底厚實。他一走,立即在親族中激起千層浪。遺孀史氏愁眉不展——子女打響财産争奪大戰,如何是好?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2

朱成和史氏(或為繼室)膝下育有一子二女,兒子名為朱忠(有可能是過繼子),兩個女兒(或為朱成前妻所生)的名字史料無載,本文姑且把兩姐妹分别叫作“朱金枝”、“朱玉葉”。父親去世那一年,姐妹倆均已出嫁。朱金枝和湛英結婚,朱玉葉的丈夫名叫“劉敬”。湛英的家計看起來非常不錯。劉敬的家境似乎略遜一籌,人手不如湛家多,但基于古代婚姻“門當戶對”的原則,估計也差不到哪裡去。

當時,财産分配方案一出,瞬間冰火兩重天。朱忠盆滿缽滿,心滿意足;朱金枝、朱玉葉分文未得,當場炸鍋!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3

朱成的遺産為什麼作此安排?因為明代律令關于女性繼承權的規定較之唐、宋兩代發生了很大變化。

唐代《開元令》規定,“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财之半”,規定未婚的女兒有權繼承遺産,份額比兒子減半。如果家庭“戶絕”——俗稱“斷子絕孫”,則女兒不論婚否均可能獲得繼承權。

宋代在沿用唐代傳統的基礎上,《宋刑統》還援用《喪葬令》之規定,明确“戶絕”家庭的遺産除去喪葬、為亡人做功德的費用,其餘财産全部由未婚女兒繼承。【原文: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财,并令近親轉易貨賣,将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财并與女。】

南宋律令更進一步,規定即便家庭有“命繼子”即“過繼子/養子”充當繼承人——“嗣子”,未婚女兒也有權繼承,而且繼承份額高于嗣子,可分得遺産的四分之三!

那麼,已婚女兒呢?或者,家庭并未“戶絕”,但父母希望賦予女兒一定的繼承權,又該怎麼辦?宋代律令規定,父母可通過遺囑授予女兒财産,不管是否“戶絕”,女兒的婚姻狀況也在所不計。即宋代律令尊重父母對遺産的處分權,允許女性通過遺囑繼承突破法定繼承的種種桎梏。這便意味着,宋代女性無論是否結婚,在理論上均可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産。【原文: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4

可是,到了明代,律令關于女性繼承權的條款不進反退。其一方面硬性規定女性僅限在娘家“戶絕”的情況才有權繼承遺産,另一方面延續元代的做法——剝奪女兒與嗣子分享遺産的資格,隻要家有嗣子,即使此人和亡人的血緣關系隻有0.000…1%,縱然此人與亡人話不投機半句多、是在後者去世之後才被家族立為嗣子的,也要由其獨占繼承權。

雖然明代律令取消了某些朝代對女兒繼承“戶絕”家庭遺産的額度限制,“戶絕”家庭的财産不再提取部分充公,可全數由女兒繼承,相對于以往一些曆史時期實現了局部的進步,但整體而言,明代的女子繼承法仍是映射女性地位明顯下行的一面鏡子。

因此,就律令條文而言,朱金枝、朱玉葉面對上述遺産分配結果,是無話可說的。然而,事實證明,絕不是所有明代女性都逆來順受、聽天由命。女兒發起訴訟、争取繼承家族遺産的案例在明代史料中并非鳳毛麟角。明代法司在實務操作中也不是一面倒地死守條文。在一定情況下(例如繼承人為過繼、收養的嗣子),明代女性繼承父母遺産的訴求得到了地方衙司的支持。盡管是有限的支持,在潑辣的朱金枝、朱玉葉看來,也值得一拼。

值得注意的是,姐妹倆各打各的算盤,并未結成同盟。二人的丈夫也都不約而同地力挺妻子——那當然啦,妻子争得的财産也屬于他們,将直接促進湛家、劉家的财富增長,誰跟錢有仇?

不過,打官司畢竟耗時費力,朱氏姐妹又一次不謀而合——不要直接到衙門遞狀子,掂量着朱成的溫吞水性格,來個“硬拿”!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5

于是,先是朱金枝、湛英夫妻率領十餘名随從,來勢洶洶地沖回朱家,盤上一批财物,揚長而去。繼而朱玉葉、劉敬也奔回朱家,找到母親史氏糾纏不休,要求分财産:“姐姐都分得家财,也該分些給我們!”

朱家的家人朱亨(似為管家、親信仆人之類)看不下去,站出來勸解,大抵講些為人處世的道理:“……你們的父親屍骨未寒,母親連日悲痛,也病病歪歪的,架不住你姐妹倆輪班來鬧。這樣子給遠近親友看着不成體統!”

朱玉葉、劉敬不依,大概覺得朱亨不配說話,便向朱亨拍桌子,叫罵起來,内容大約是:“你狗眼看人低,欺負我們人少!我姐姐、姐夫人多勢衆,東西擡走恁多,你們也不敢放一個P!朱忠是朱家的兒子,我還是朱家的女兒嘞,憑什麼隻有他能繼承先考的遺産?再者說,我姐姐都分得,我分不得?”

……

你來我往,如此這般,不免又是一場大吵大鬧,電閃雷鳴。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6

風暴一浪接一浪地拍向史氏,原本就身體欠安的老婦人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纏綿病榻不多時,于成化二年(1466年)正月撒手人寰,緊随三個月前逝世的朱成而去。

朱金枝和湛英的反應速度明顯快過朱玉葉、劉敬夫妻,可能住所距離朱家也更近,他們聞風而動,祭出“先禮後兵”的招式:第一步,趁朱忠有事去了通州,夫妻倆擇日回娘家吊唁史氏,盡女兒、女婿的孝心;第二步,湛英家的奴仆“福受”等五人于次日飛馬趕到,聲稱接朱金枝、湛英回家,實際上把朱家的又一批财物(包括部分衣物)一并順走。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7

朱忠外出未歸,朱家講得起話的唯有朱亨。可是他出面阻攔也于事無補。湛英、朱金枝根本沒把他夾在眼皮子裡,攜帶财物溜之大吉。

再是老好人,被逼狠了也要急眼。朱忠回來一看,一口氣堵在胸口咽不下去,立馬向母舅史家的親屬史信等人求援,找妹夫、妹妹算賬。在此階段,朱忠和湛英雙方應該是有了抓扯、鬥毆的舉動。劉敬沒有動手,而是破口大罵。朱忠争不過,隻好上衙司狀告妹妹、妹夫。

當地衙司判決朱家的财産一分為三,朱忠、朱金枝、朱玉葉各得三分之一。根據這個結果,判斷朱忠為過繼子的可能性最大。明代支持女兒繼承部分家産的判例幾乎都是由于父母沒有親生兒子,過繼養子為嗣。在這種“準戶絕”狀況中,一些“女兒”獲準繼承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家産,個别人拿到了一半。

同時,朱忠、湛英等人因打架、罵仗、擅自轉移遺産等問題受到處罰。衙司對湛英、朱忠等五個人處以杖責70,劉敬因罵人挨了一頓申斥。

朱金枝、朱玉葉付出母親(繼母?)氣死、丈夫受刑的沉重代價,争得三分之一家産,可惜這來之不易的“成果”卻未必穩當。

“準戶絕”家庭之女繼承遺産的資格根本沒有律令條文保障,完全取決于法司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換一個人審理,結局就可能大相徑庭。朱氏姐妹一開始沒有主動訴諸法司,恐怕也是考慮到裁判者的價值傾向并非自己所能掌控。果不其然,朱忠不服。經曆一波三折,案卷上呈大理寺,朱氏姐妹吃到嘴的鴨子貌似又要振翅欲飛了。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8

大理寺卿王槩駁回了地方判決,認為遺産不應三人均分,對真正的繼承人朱忠有失公平,況且朱氏姐妹在父親孝期撒潑打滾,對史氏病倒、去世負有道義上的責任。特别是朱金枝,不循合法途徑,在父母喪期兩次強搬娘家的财産,因此不能隻杖責其夫湛英,朱金枝本人也應得到一點教訓。

本案結果到底如何?王槩未作記載。他曾為不少人洗冤,但骨子裡畢竟是一位封建士大夫,維護明代的正統價值觀是他的最高追求。我們無法苛求王槩理解、支持女性繼承遺産的訴求,也不能幻想明代律令的制定者具備超前思維。隻是,假設明朝在取代元朝之後,将相關律令“倒退”回宋朝的水平,朱家的悲劇或許就能避免吧!

明代财産繼承規定(明代女性争取家産繼承權)9

參考資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駁稿》、賀昭豔《明代女性财産繼承制度研究》

【更多古代探案故事可見于拙作《神探王妃》(筆名:淺樽酌海),第1-2冊已由捧讀文化分别與緻公出版社、百花文藝出版社合作出版!作者簡介:細雨絲竹,又名淺樽酌海,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金融從業者,文史控、推理迷、言情癡、考據癖,主要作品有唐代曆史背景推理 言情小說《神探王妃》、《魚玄機》等,均已出版或簽約出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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