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習期記滿12分,實習期後再處理就不用注銷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答: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80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該條規定是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為準,與處理違法的時間無關。所以,不管是實習期内、實習期後處理,都要注銷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來源:浙車e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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