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5年後,浙江省檢察院聯合浙江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12家單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細化完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明确規定,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也不得将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
這一規定立即引發社會公衆廣泛關注。有觀點認為這一制度是縱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免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也有人認為,這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為什麼要制定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設的制度,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目的在于幫助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
科學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影響,社會認知能力、是非判斷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較差,這些客觀因素是導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的犯罪帶有很大或然性,很多時候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甯甯表示,但未成年人具有很強可塑性,在适當引導、教育與矯正的幹預下,完全有可能不再犯罪。犯罪學中一項經典研究表明,犯罪年齡呈現出倒U型曲線,多數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後,很多犯罪行為都會消失,成為守法的公民。讓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就是預防他們再次犯罪最好的方法。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還與外界因素關聯較大,缺少父母關愛、學校教育缺位、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都是導緻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公開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他們就可能會被社會貼上罪犯的标簽,在就業、入學等諸多方面可能會遭受嚴重歧視,從而堵塞他們通過個人努力重新融入社會的道路。這很有可能摧毀他們的未來,進而使其站在社會對立面,選擇再犯罪。
正是基于這種考慮,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寫入了法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不會因為輕微的犯罪記錄耽誤上學、生活和工作,保障他們順利回歸社會、完成正常的社會化,不再危害社會。
據了解,《實施辦法》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該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予以封存。
封存犯罪記錄就意味着
縱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嗎
很多人認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意味着消滅前科,這無助于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傾向,甚至可能讓犯罪的未成年人沒有了後顧之憂。
對此,苑甯甯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未成年人犯罪後,尤其是輕罪,多數情況下都面臨馬上或者短期内就要回歸社會的問題。如果不能創造有利條件促進社會接納他們,隻會讓他們自暴自棄,走上反社會的道路。從長遠來看,一旦形成反社會人格,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将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講,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恰恰是為了預防他們再犯。”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僅對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并且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以依法進行查詢。這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通過區分重罪與輕罪、設置例外性等方式,力争實現維護公共安全與保護未成年罪犯合法權益的雙重目标,并不會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此外,封存也并不等于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封存後仍然客觀存在,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還可以被查詢。在這種情況下,被封存了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仍然處在法律的嚴密監督之下,不能為所欲為,更不能借此為非作歹。
法律規定為何遲遲得不到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檢察機關聯合其他單位出台的《實施辦法》,是在2014年啟動試點工作5年後,才制定出台的。如此長的試點時間足以表明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審慎态度。
據浙江省檢察院統計,自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洩露的情況。“這一制度的實際效果距離立法預期還有一定差距,輕罪犯罪記錄依然是很多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學習的困擾和障礙。”苑甯甯表示,法律對于如何封存、查詢和解封都沒有明确規定,實踐中出現了封存無法全覆蓋、查詢缺乏限制等情況。由于有關犯罪記錄封存、查詢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對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追溯封存、電子記錄封存、監督追責等規定也不明确,導緻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洩露, 就業受限、融入社會困難。
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表示,針對這些問題,《實施辦法》制定了一些新規範和新舉措。比如,在犯罪記錄封存的具體操作上,明确了封存決定、協助封存通知作出機關、操作程序,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專門管理,以及保護未成人隐私和個人信息的若幹權利和義務,并對查詢使用的程序、保密義務以及解除封存的條件等,都作出具體規定。此外,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發,适當擴大封存範圍,将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收容教養等決定的案件,一并納入封存範圍。
“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調整有關行業管理規定中對無犯罪前科的不合理要求,切實免除一些不相關無必要的前科報告義務。同時細化和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在執法司法各環節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與此制度保持協調一緻。”苑甯甯表示。
(來源:人民日報政文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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