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788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這實則暗含着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順序和過程,具體步驟如下:
一、首先要立項,即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定工程地址。
二、當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準後,才能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三、隻有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才能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紙和總概算等簽訂施工合同。
四、對于建設工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
五、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還必須通過招标的方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六、對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所謂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國家出資融資的,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一般是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而且投資巨大,建設周期特别長,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工程項目,屬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有些項目雖未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投資額不算巨大,但影響很大的工程項目,也屬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有些項目雖屬地方政府投資,但投資巨大、影響廣泛,其投資計劃是國務院批準的,也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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