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建工領域,哪些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标,事關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為了試圖弄清楚這個問題,本文參考和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适用的部分内容,梳理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期待對您有幫助。
一、我國招投标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是在我國進行招标投标活動的基本法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招标投标活動,必須适用該法的規定。該法對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範圍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同時,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按照《招标投标法》規定,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邀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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