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筆者剛剛寫了一篇關于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文章,今天就有一位因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屬來律所咨詢,并且詢問了關于拘留和拘傳的問題,今天筆者把這些法律的專業術語給朋友說一下,算是給大家普及一下基礎的法律常識。
什麼是拘留?拘留有哪幾種?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拘留,又稱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措施。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另外,三種拘留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刑事拘留主要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則是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什麼是拘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的一種措施,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機關可以使用戒具。另外,拘傳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适用。
什麼是傳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喚是指公安或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另外,在時間節點上,三者也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留的時間節點也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得最長為三十七天。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執行一般最長為二十天。
以上為訴訟活動中經常會碰到的法律規定,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幫到有需求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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