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吳律師,你能不能解釋一下‘協議’與‘合同’在實際應用中到底有沒有區别?”
對于這種問題,如果不仔細研究一下,還真有些擔心自己的解釋會誤人子弟,就花了約半個小時對此問題做了一定應用研究。
一、詞典中的基本釋義
翻閱了幾本不同出版社的詞典,詞典們對“協議”與“合同”的其釋義如下:
協議:根據雙方共同商量或談判達成的一緻意見。
合同: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确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
從上面的詞義來看,協議重點在于協商,有動詞的趨向;合同的重點在于文本,有名詞的趨向。
《合同法》第二條對合同的釋義是: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定義來看,合同等于協議;隻是涉及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宜于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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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邏輯學上的釋義
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協議。
合同與協議沒有本質區别,協議從名稱上來看适用更加廣泛,可以包括一些不明顯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
三、實際應用建議
本人曾聆聽過某民事法律專家的講座,他對于“合同”與“協議”的具體應用區别,提出有他的個人觀點與建議,下面結合本人的心得,提出如下應用建議:
1. 對于商事等經濟活動行為,适宜于采用合同為标題,因為畢竟合同法的名稱是叫“合同法”,并且在合同法的第二條對“合同”作了明确定義。
2. 對于依據民法總則形成的普通民事行為,尤其是涉及到身份關系(一般為婚姻、家事行為)的法律關系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适宜于采用“協議”,重點在于相關參與方的協商形成。并且,許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約定,如果使用“合同”為标題,顯得經濟味道過濃,給相關者的感覺欠佳。
在法律意義上來說,協議與合同沒有什麼本質區别,隻是站在法律文化、民俗倫理文化角度,在實際應用時适宜于有所區别。
吳躍飛律師;合同E院
2019.02.02BP
合同E院創辦人吳躍飛律師,已自考到十二個本科學曆,就是為了給您看好一份合同.網絡搜索:吳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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