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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5:29:08

你知道什麼是“環境應急預案”嗎?大多數人對其一直處于半忽略狀态,隻知其名,不明其事。伴随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效施行,這個詞再次走入公衆視野。為什麼?原因很簡單——最高可處100萬元的罰款!這讓涉及危廢的企業不得不再次重視起來。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備案。”違法上述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将被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實,新《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修訂時,對環境應急預案早已作出規定。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隻不過,該法當時并沒有相應的罰則要求。現實情況是:隻要不處罰、不罰款,多數企事業單位就重視程度不夠。再之後,《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相繼修改,兩者也都增加了環境應急預案的相關内容。

特别提醒: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主體除了企業外,還包括政府。詳見下圖:

未制定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兩張圖帶你快速了解)1

關于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備案的情形如下圖所示:

未制定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兩張圖帶你快速了解)2

此外,某些地方性法規還對此還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比如,《河北省生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企業事業單位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有關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生态破壞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除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附:《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産或者限産、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适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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