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法院雙橋法庭副庭長宋學亮應邀走進“律法直播間”,通過在線方式講授“民商事合同糾紛的審理思路”。參與在線課程的人數達到2700人次。直播中,宋學亮法官結合多年審判經驗,以影視、廣告、承包合作、租賃等糾紛的案件特點及審理情況入手,就民商事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的主體、訴訟請求、時效、除斥期間、管轄、主管等程序性事項的審核,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撤銷、約定解除、法定解除、違約金調整等實體問題的認定,以及合同争議條款的解釋、合同約定不明的補充、舉證責任分配的适用規則進行了講授。
程序性審核
在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首先是對程序性事項的審核,包括對原告起訴狀中載明的主體、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的審核,以及對被告答辯意見中所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審核,在此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需要注意的法律規定包括:
01
合同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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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相對性的審查可以從主體相對性、内容相對性、責任相對性三個方面把握。
02
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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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範例格式為: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簽訂的《協議書》;
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投資款*萬元并支付利息(以*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03
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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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中,常見對以下條款的認識争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就該規定所稱“争議标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争議标的即為給付貨币,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此外,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核中,還有如下需要注意的問題:
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
②當事人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轄權異議;
③管轄裁定生效後即已确定案件管轄效力,法院不再受理管轄異議;
⑤惡意提管轄權異議,會受到處罰(可能構成惡意的情節:同類案件中,在法院就某一案件已經做出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在其他案件中反複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提起管轄權異議;在已經釋明的情況下,依然堅持提起管轄權異議;在具有明确管轄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提起管轄權異議。)
04
訴訟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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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審核中,應當準确把握立法導向,靈活适用時效中斷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的常用的時效中斷方式:
①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③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05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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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注意民法典實施後,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有所變化,将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定為一年,這就要求解除權人及時行使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實體問題的審理
實體問題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撤銷(尤其是欺詐撤銷)、解除權行使、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抗辯權行使、争議條款的解釋、舉證責任等問題。
01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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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認定欺詐應當考量四個方面的因素:主觀故意;告知虛假或者隐瞞真實;受欺詐方因欺詐而陷入内心錯誤;受欺詐方因内心錯誤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02
約定解除權
✦
約定解除權的行使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是在實務中,該權利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邊界,要注意對約定解除權的限制。
《九民紀要》第47條: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确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03
法定解除權
✦
法定解除權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相關條款,在此,就常用的條款做出如下提示:
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理期限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交易習慣、合同标的、合同類型以及誠信原則進行确定。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以影視合同為例,違反署名權、知情權,也有可能會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04
雙方違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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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05
抗辯權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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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中主要在于“度”的把控,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違約的境地,而且抗辯權行使的效果是中止的效果,不會必然導緻合同解除。以廣告合同糾紛為例,涉及到款項的支付和義務的履行都是可分的,對應的款項對應相應的廣告發布義務,行使抗辯權不能超出“相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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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另一方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單違反附随義務,但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另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除非附随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成立之後,如先履行一方在締約時明知或可以預見對方可能存在不能履行的風險,則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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