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内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産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根據《民法典》第61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由此可知,法定代表人在企業中的作用舉足輕重。
俗話說得好,權力大,責任也就越大。雖然說公司負債不一定可以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财産,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也是會被限制高消費的。一旦被限制高消費,出行、子女上學都會受到一定影響,如果違反限制消費的行為則很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社會生活中,不少高管雖然離職,但是由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少企業就怠于履行變更義務。這樣會使現法定代表人面臨不必要的風險。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已經辭去主要職務的,公司應當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及時變更法定代表人。
鑒于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原則上屬于公司内部自治範圍,很長一段時間内法院對這類型訴訟均持保留意見。但是目前司法實踐的趨勢傾向性認為,法定代表人辭去職務以後與公司屬于平等主體,由此産生的争議可以由法院處理并判決。本人搜索了一些上海、北京地區的判例,不少法院也已經開始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滌除原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由公司自行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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