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其實關押人的機關還有很多,像拘留所、監獄等都是國家羁押犯人的地方,隻是說犯的罪行不同,關押的地方也不同。
不管是周幾,隻要到了判定的釋放期限都會釋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羁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這個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看。被關進看守所,現階段隻能證明你有犯罪的嫌疑,任何人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如果被關進看守所後,偵查機關的證據不足或是法院判決無罪,在押人員就可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看守所周六周日放不放人是要看釋放的時間的,國家也沒有規定周日或者其他節假日,允許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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