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紀東談公文寫作230:公文翻印複制彙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
寇紀東
公文翻印複制彙編管理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翻印、複制公文以及将相關公文彙編成冊時,對翻印複制行為及彙編内容、範圍、程序的管理。
一、《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複制、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制、彙編,确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複制、彙編的視同原件管理。
二、複制、彙編應遵循的規定
(一)複制、彙編的行為應審批。複制彙編行為應經機關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審批。
(二)複制、彙編的管理應嚴格。複制彙編公文應視同原件管理,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的名稱、日期。
(三)複制、彙編的文件應标注。複制、彙編文件應有相關戳記和密級标志,密級按照公文的最高密級标注。
三、複制、彙編應注意的事項
(一)翻印必須保證準确無誤。應在文尾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分發時應登記、編号,按原文件管理。
(二)複印公文不得改變公文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履行登記手續,加蓋複制機關戳記。複制涉密文件,應在機關、單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行。
(三)彙編涉密公文,應經發文機關批準或授權。涉密文件、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彙編。彙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者其他單位産生的,必須經發文機關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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