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5日訊 9月14日,記者從大慶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了解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已經實施兩個月左右,那麼新《辦案規則》有哪些變化,将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帶哪些便利呢?
“首先,立案形式發生了變化。”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工作人員告訴晚報記者,原來所稱“勞動、人事争議”,直接變為“勞動人事争議”,即由原來的對人事或勞動争議确定類型分别立案,變為勞動人事争議統一立案,真正實現了徹底融合。
其次,新《辦案規則》相比2009年1月1日公布并施行的《辦案規則》而言,主要從3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依法細化終局裁決範圍;二是新增“簡易處理”内容,對适用簡易處理的争議案件,經被申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三是新增“集體勞動人事争議處理”内容。新《辦案規則》專門規範了集體勞動人事争議處理,明确規定:對集體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争議,在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
工作人員表示,新《辦案規則》還有一個顯著特點是,在進一步方便勞動人事争議雙方當事人維權上作出了許多新規定:一是完善案件管轄規定,讓當事人維權更有門。新《辦案規則》明确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具體含義,進一步細化了管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二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讓當事人維權少跑路。三是實行快速送達方式,縮短當事人維權周期。四是推行“陽光仲裁”,方便社會進行監督。五是推行流動仲裁庭,方便當事人就近維權。
另外,為了進一步發揮調解在處理勞動人事争議中的獨特優勢,新《辦案規則》對“調解程序”作了專章規定,重點規範了調解組織調解與仲裁的銜接程序,強化了仲裁調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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