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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後對方氣死誰負責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9 11:24:29

吵架後對方氣死誰負責?來源:北京晚報吵架“氣死人”都要擔責,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吵架後對方氣死誰負責?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吵架後對方氣死誰負責(吵架氣死人需要擔責嗎)1

吵架後對方氣死誰負責

來源:北京晚報

吵架“氣死人”都要擔責

“氣死人”的事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

俗話說,氣死人不償命,但因為吵架導緻人被氣死,這樣的事兒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少出現。

記者梳理發現,在北京各法院均有吵架“氣死人”類似案件落判。吵架“氣死人”是否須擔責以及擔多大責任呢?

據了解,争吵的起因、是否明知對方患有疾病、事後是否積極救治等情節是法院定責的重要依據。

案情回放

因挪車兩人争吵 一人心髒病病發離世

2020年8月5日晚8點半左右,在房山區良鄉一小區内,57歲的李志與56歲的馬明路因挪車問題發生争執,大約一個小時後,馬明路突然發病,被緊急送醫,後不幸去世,死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關于當晚争吵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

李志稱,8月2日他在事發小區租了房子,并把自己的面包車停在出租房外,“我後來停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我此處禁止停車,直到8月5日晚馬明路讓我挪車,我和他理論,他就罵我。”

馬明路的家屬否認李志的說法,他們稱馬明路當時受雇于街道社區,每日在社區内值勤,負責攔截非本社區車輛及人員進入。“馬明路對李志那輛非本社區車輛停放進行勸阻時,遭到他的尋釁辱罵。”

面對馬明路家屬85萬元的索賠主張,李志拒絕賠償,他認為自己此前與馬明路并不相識,更無過節,當晚也沒有辱罵、毆打馬明路。李志的說法是否屬實呢?法院調取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

畫面顯示,李志因身體殘疾坐着輪椅,他一開始與馬明路争執時情緒較為激動,并用自己的輪椅将車輛邊的馬明路擠走。

之後,馬明路回到自家房屋内,不久,李志來到馬明路家門口繼續吵嚷,情緒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周邊多人勸解并推其離開。幾分鐘後,李志接連三次返回馬明路家門口吵嚷……

事發後,馬明路的妻子曾向公安機關表示,“丈夫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李志的争吵行為與馬明路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過錯。

在案證據顯示,事發時李志雖然不知曉馬明路曾患有心髒病,但應當認識到馬明路已56歲,李志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行為不當,存在過錯。

另外,馬明路發病時間與争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小時,可以确認李志的過激行為直接導緻本身患有冠心病的馬明路情緒不穩、病情發作,故李志的行為與馬明路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正常情況下吵鬧行為不會導緻對方發生生命危險,李志雖然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馬明路生命權的故意,馬明路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李志賠償馬明路家屬8.2萬多元。

為争椅子兩人鬥氣 一人當場倒地身亡

“我丈夫韓威身體不好,所以就搬了一把椅子,坐着和鄰居聊天休息。”2019年9月13日,家住朝陽區的李佳麗和丈夫一起出門,她去菜市場買菜,68歲的丈夫在樓下坐着聊天。李佳麗買菜回來時,被小區保安告知丈夫正和他人吵架。

吵架的對象是鄰居沈玉軍。據其稱,當時他下樓遛彎,發現樓下有一把紅色的折疊椅,當時無人,于是他便坐上去休息。不久後,韓威回來,二人便發生了争吵。韓威稱椅子是自己搬出來的,沈玉軍如果想坐可以自己去搬一把。沈玉軍聽後說:“是你放在這的怎麼了,又沒寫你的名字。”

争吵期間,沈玉軍一直在紅色折疊椅上坐着沒有起來。韓威的妻子趕到後,把丈夫勸走,“我告訴我愛人别跟對方怄氣并勸他上樓,但他說還想再遛遛彎,可他剛從我身邊走開10米左右,我就看見他往後倒,頭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120醫護人員到場後實施搶救,但遺憾的是韓威還是去世了,經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韓威屬于猝死。

韓威的家屬将沈玉軍訴至法院,索賠75萬多元。沈玉軍不同意賠償,“我和韓威既無身體接觸,也無語言辱罵,雙方争執平息了一段時間之後,韓威又去運動才導緻摔倒後死亡。”

法院審理中發現這樣一個事實:韓威曾于2017年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患有高血壓(3級極高危)、冠心病、腦梗塞等疾病,醫囑為避免劇烈體位變化、防摔倒、避免情緒波動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對韓威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韓威患有高血壓、腦梗塞、冠心病等病史,沈玉軍作為鄰居對韓威的身體狀況應具有充分認知。

然而,沈玉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座椅在前,被發現後未能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以争吵方式激化矛盾在後,他持續的不當行為使韓威因情緒激動猝死的危險系數增大,在某種程度上成為韓威死亡發生的誘因。

此種誘因與韓威的死亡具有事實上的關聯性,且事發後沈玉軍未能對韓威實施積極救治,故沈玉軍應當對韓威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沈玉軍賠償韓威家屬8.4萬元。

沈玉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提到,沈玉軍也患有和韓威類似的疾病,沈玉軍應當知道情緒刺激對疾病的影響,無論從社會責任的角度還是自身安全的角度,均應避免以争吵的方式處理糾紛。最終,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公交車上發生摩擦 下車後繼續吵終釀悲劇

2019年8月13日上午,在西城區一輛公交車上,因為上下公交車的問題,57歲的朱冰霞認為另一名乘客林蕾在上公交車時撞到了自己的腿,于是與林蕾發生口角。

二人先是在公交車上吵架,後司機将二人均勸說下車。下車後,林蕾欲離開等下輛公交車時,朱冰霞不讓其離開并繼續與之争吵,繼而雙方相互推搡、撕扯。這一過程中,朱冰霞還将林蕾的藥物打落在地,後林蕾開始撿地上的藥物,朱冰霞離開。

然而,就在走出約20米時,朱冰霞突然倒下。路人撥打急救電話,救護車将朱冰霞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朱冰霞于事發當日死亡。數日後,公安機關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朱冰霞因心髒病導緻急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情緒激動、輕微外傷可作為心髒病變發作的誘因。

朱冰霞的家屬認為,是林蕾的謾罵、推搡、毆打導緻了朱冰霞的死亡,要求林蕾賠償133萬多元。值得注意的是,檢察院對此事曾出具不予接收案件說明,因證據不足,對林蕾不批準逮捕,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公安機關。

“我沒有謾罵、推搡、毆打朱冰霞,她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她明知其自身有心髒病病史,屬于高危人群,理應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能因瑣事與陌生人發生争吵。”林蕾說,“然而朱冰霞非但沒有控制情緒,反而在我回避拒絕與其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繼續争吵,導緻我的藥品散落一地,最終導緻自己因情緒激動而突發心髒病死亡。”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本案中,朱冰霞的死亡并非是林蕾的沖突行為直接導緻,死亡的結果雙方均無法預見;但朱冰霞因沖突情緒激動,可能成為造成心髒病變及猝死的誘因。

依據案件細節呈現的糾紛産生原因、糾紛升級過程、各方行為與損害事實的關聯程度等因素,考量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失的宗旨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分擔損失的立法目的,對于朱冰霞死亡的相關損失,由林蕾進行适當補償。法院一審判決林蕾補償原告6萬元。

法官提醒

切勿過度宣洩情緒

在吵架“氣死人”案件中,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的地方可能是受害人存在“特殊體質”問題,即受害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自身疾病,在争吵過程中才會造成死亡這一嚴重後果。為何有些案件中,即使行為人對受害人疾病不知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北京房山法院燕山法庭法官助理周蕊說,這種情況應按照客觀理性人的标準,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身形等因素,判斷行為人是否能夠認識到受害人具有特殊體質。

“因此,作為理性成年人,一定要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三思而後行,在做一定行為時要充分考慮、預見行為後果。”周蕊說,“公交地鐵上、大街小巷裡,争吵時有發生,但我們應該多一些寬容、少一些計較,切勿過度宣洩情緒,将口角之争升級為法律糾紛。”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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