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遺産,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憲法》等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二、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内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三、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隐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特此公告!
潢川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來源:潢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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