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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夏季工作時間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9 21:13:05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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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夏季工作時間(普法時刻勞動法)1

勞動法: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報酬标準和勞動定額确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

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工休辦法替代】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帶薪年休假制度】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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