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市場混淆行為?
老于媽、粵利粵、雷碧、太白兔、康帥傅、娃娃哈、abidas服飾……
在現實生活中,你是否見過這樣的商品,這些商品幾乎和正版商品長得一模一樣,但是除了相似的外觀,其他部分和正版商品卻沒有任何聯系,屬于仿冒商品,消費者難以快速辨别其真僞,稍不注意就會落入仿冒商品的陷阱。對于消費者來說,誤以為是正品卻購買了假冒商品,但是對于生産或者銷售這些商品的經營者來說,這樣的行為往往就構成不正當競争。
仿冒行為,在不正當競争領域被稱為市場混淆行為,狹義上是指生産者或經營者為了争奪市場競争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标志上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标識,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标識與他人的商品或者營業标識相混淆,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廣義上包括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相混淆,導緻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仿冒行為可以說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到的不正當競争行為之一,不僅與消費者息息相關,也是市場中經營者密切關注的重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仿冒糾紛為案由進行檢索,截至2022年4月13日,檢索到2410份裁判文書,占不正當競争糾紛的1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在新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也指出:“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為案件數量占有很大比例”。
我們先來看看有關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
《商标法》第57條
《反不正當競争法司法解釋》第4-15條
對于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争糾紛,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救濟機制。那麼對于經營者來說,滿足哪些要件,可以認為别的商品對自己的商品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的混淆行為呢?
我們假設自己的商品為A商品,有仿冒嫌疑的為B商品:
1.B商品是由市場經營者生産的。包括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一條很容易滿足,畢竟單獨的個人無法進行生産。
2.A商品要“有一定影響”。有一定影響是指該商品的某種标識要能夠與A商品相聯系,在中國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例如當我們提到“黑人”就會想到黑人牙膏,提到“舒膚佳”會想到舒膚佳香皂,看到圓形中一個三角星形會想到奔馳汽車等等。
3.B商品擅自使用了A商品的标識。擅自使用就是沒有經過A商品經營者的授權。
4.B商品要能夠造成引人誤認為是A商品的後果。例如文章開頭列舉的幾個仿冒商品,有着與正版商品極度相似的外包裝和商标等标識,稍不注意消費者就會以為自己購買的是正版商品,這一構成要件是商品混淆糾紛中經常發生的争議焦點。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7、18條
2、典型案例
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被侵權商品的外包裝
費列羅巧克力使用的包裝、裝潢的主要特征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被告的商品和原告的商品外包裝和裝潢上有着大量相似之處,并且從上個世紀費列羅巧克力進入中國市場開始,就以該包裝進行銷售,根據費列羅巧克力進入中國市場的時間、銷售情況以及費列羅公司進行的多種宣傳活動,可以認定其在中國境内的相關市場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而蒙特莎公司生産的“金莎”巧克力來自于張家港市乳品一廠轉讓的另一家公司,蒙特莎公司除将“金莎”更換為“金莎TRESOR DORE”組合商标外,仍延續使用張家港市乳品一廠金莎巧克力産品使用的包裝、裝潢,足夠引起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滿足前面所說的混淆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
因此,終審法院認為蒙特莎公司的“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使用與費列羅系列巧克力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判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上述金莎TRED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并賠償50萬元。
在國家商标局官網可以看到,費列羅對“費列羅FERREROROCHER”商品的外包裝、裝潢等各類标識都進行了注冊,并且是有效存續狀态,其他經營者沒有經過授權不得進行使用。
通過在國家商标局的官網進行查詢,蒙特莎公司的“金莎TRESOR DORE”商标現在已經是無效狀态。
3、小結
部分經營者為了謀求自身利益,通過仿冒他人商品的手段來銷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場混淆,給消費者和市場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各國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均将市場混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争行為予以禁止,同時也需要結合商标法進行規制。
随着《反不正當競争法司法解釋》修訂實施,我國對于市場混淆行為的法律規範已經較為成熟,當經營者遇到市場混淆行為時,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促進商品市場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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