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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長沙男子街頭怒打女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7:16:29

嗨,各位打工人是不是有各種各樣的微信群工作群、家人群、朋友群、業主群……微信群已經成為現代人的公共空間

湖南長沙男子街頭怒打女子(湖南長沙微信群裡罵人)1

在群裡溝通、交流,甚至分配工作,不過有的人以為微信群是虛拟空間在群裡口無遮攔肆意罵人,然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人罵了人踢了瘾過了,官司也惹上了。

案件詳情

劉某某和陳某某都是xc小區的業主,均為該小區業委會成立的“業主微信群”的成員,因是否解聘物業一事,兩人意見不合,在群裡進行了激烈的交鋒,陳某某甚至在群裡對劉某某進行侮辱謾罵。

陳某某

物業服務根本不到位!要換物業公司!

業委會成員A

是的是的!解聘他們!

劉某某

你們這樣子解聘物業公司程序不合法,不能這樣子!

業主B

是啊,我同意他 劉某某的觀點。

陳某某

你就是物業派過來的吧! 劉某某回去告訴你們主子,準備卷鋪蓋走人!

劉某某

我覺得這樣做不合理

陳某某

劉某某攪屎棍,滾,去死!

陳某某

雜種狗在這裡死咬熱心業主!

湖南長沙男子街頭怒打女子(湖南長沙微信群裡罵人)2

業委會在陳某某等業主的要求下,将劉某某踢出了小區業主微信群。劉某某起訴要求陳某某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并要求業委會恢複其群成員身份。

法院判決

1.陳某某與劉某某因對物業服務及物業公司選聘有分歧,在微信群裡發表言論産生矛盾,陳某某在并無實質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個人感覺認為劉某某在幫物業說話,每在劉某某發表言論後,對劉某某進行謾罵,并使用了貶損性道德評價詞語。陳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劉某某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在客觀上陳某某通過文字、圖片對劉某某進行侮辱,實施損害劉某某名譽的行為,對劉某某及家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導緻其他業主對其産生不良評價,因此陳某某構成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确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诽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業主微信群是由業委會建立為業主服務的群,業主成員可以通過該微信群了解小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情況,并參與共有部分的管理,行使業主的共有權和成員權,因此業委會不可輕易把業主踢出微信群,否則可能會侵犯業主的成員權。劉某某沒有違反群規,亦無明顯過錯,在微信群裡遭受他人言語侵害後,業委會不但沒有對業主微信群裡的不當言論進行規範,反而将劉某某移出群聊,侵害了劉某某的權利,存在過錯,故判令業委會恢複劉某某在“業主微信群”的成員身份。

相關法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規定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法官評析

網絡無限,行為有度。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用戶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公序良俗、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平台用戶若利用互聯網傳播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微信群根據建群目的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服務型微信群、管理型微信群、情誼型微信群等。實踐中大部分微信群屬于群成員之間的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内的成員自主自治,隻要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自覺維護網絡秩序,法律不做過多幹涉。

例如在山東“柳孔聖訴劉德治名譽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将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法律不宜介入。但是并非所有微信群都屬于情誼型微信群,有些微信群是由特定的組織為特定目的建立,比如業委會建立的業主群、培訓機構建立的學習群等,群管理員應當遵守網絡規則,在群成員沒有違反群規和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能随意将群成員踢出微信群。如上述案件中由業委會建立的專門為業主服務的群,法律應當對業主群成員的身份進行保護,若微信群管理員無正當理由将業主踢出微信群,則會侵犯業主的成員權,業主有權請求恢複群成員身份。

來源:湖南長沙中院民一庭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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