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災延續時間的規定
1、火災延續時間為1.0小時的有:
人防工程中建築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中的埋地儲氣罐加氣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合建站;
2、火災延續時間為2.0小時的有:
丁、戊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中的住宅和除下面要求3.0小時的高層建築外的建築;變電站;裝卸油品碼頭的裝卸區;
3、火災延續時間為3.0小時的有: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高層建築中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 建築高度大于
建50m的财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物建築和高級賓館等;煤、天然氣、石油及其産品的工藝裝置;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站台;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的地上儲氣罐加氣站;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的堆場和可燃氣體儲罐;
4、火災延續時間為4.0小時的有:
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二、三級碼頭和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頭;河港油品碼頭;甲乙丙類可燃液體的覆土油罐和除直徑大于20m的固定頂罐構築物和直徑大于20m浮盤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頂罐的其他儲罐;
5、火災延續時間為6.0小時的有:
甲、 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一級碼頭(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護時,陸上消防設備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 h);海港油品碼頭;直徑大于20m的固定頂罐構築物和直徑大于20m浮盤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頂罐的其他儲罐;液化烴儲罐、沸點低于45℃甲類液體、液氨儲罐;裝卸液化石油氣船碼頭;
二、自噴持續噴水時間的規定
1、自噴持續噴水時間為1.0小時:
采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的濕式系統;倉庫危險級Ⅰ級場所的堆垛、托盤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
2、自噴持續噴水時間為1.5小時:
除倉庫危險級Ⅰ級場所的堆垛、托盤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外的倉庫;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的堆垛、托盤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的和單雙多排貨架高度小于等于3.5米的;危險級Ⅰ級、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物品中的儲物中包括瀝青制品或箱(袋)裝A組塑料橡膠的儲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
3、自噴持續噴水時間為2.0小時:
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的堆垛、托盤的高度大于3.5米和單、雙、多排貨架;除危險級Ⅰ級、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物品中的儲物中包括瀝青制品或箱(袋)裝A組塑料橡膠的儲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外的倉庫。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局部應用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不小于0.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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