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後,員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變化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項目的分配重新做了調整,總的來說,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減少了用人單位承擔的支付項目;二是,全面和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标準。
1.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1)治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治療工傷所需費用。
(2)康複費:新《條例》施行後,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
(4)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
要生活護理所需的費用。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工傷保險基金應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6)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标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或者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7)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勞動能力鑒定費:《社會保險法》施行後,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的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将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10))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
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第9、10項,即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新《條例》的規定,将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2.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
(1)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和護理費: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過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标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
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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