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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賣成品油最新宣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9 12:11:45

私賣成品油最新宣判?  在安全生産領域,非法收購、無證經營成品油的刑事案件有易發、多發的趨勢,值得特别關注成品油種類繁多,包括汽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類成品油項下的不同牌号,規定了不同的技術要求,根據查扣在案的成品油品質檢測結果與個案證據情況,行為人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洗錢罪,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等罪名,還可能構成以上罪名的想象競合或數罪并罰如何精準适用法律,顯得尤為重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私賣成品油最新宣判?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私賣成品油最新宣判(涉成品油犯罪如何準确适用法律)1

私賣成品油最新宣判

  在安全生産領域,非法收購、無證經營成品油的刑事案件有易發、多發的趨勢,值得特别關注。成品油種類繁多,包括汽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類成品油項下的不同牌号,規定了不同的技術要求,根據查扣在案的成品油品質檢測結果與個案證據情況,行為人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洗錢罪,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等罪名,還可能構成以上罪名的想象競合或數罪并罰。如何精準适用法律,顯得尤為重要。

  非法經營罪:成品油是否為危險化學品

  2016年商務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明确規定,成品油經營必須獲取行政許可。2019年8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擴大成品油市場準入,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地市級人民政府。可以說,随着國家對成品油經營的管控政策總體上由限制走向放開,對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是否能以非法經營罪認定産生了較大影響。

  筆者認為,在新規下,是否取得經營許可并不是入罪的依據,關鍵看成品油是否是危險化學品。理由如下:

  第一,如系危險化學品,可按非法經營罪認定。成品油分為危險化學品和非危險化學品。國家應急管理部編制的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規定,汽油和閉杯閃點≤60℃的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國家對該類成品油經營以行政法規形式設定行政許可。因此,汽油及該類柴油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無證經營汽油及該類柴油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如系非危險化學品,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如上所述,因無證經營閉杯閃點≤60℃的柴油,屬于非法經營罪中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那麼,閉杯閃點>60℃的柴油,不屬于危險化學品,是否仍然屬于國家嚴格管制之列,筆者持否定态度。目前《意見》已經明确擴大了成品油市場準入,成品油的批發、倉儲從原來需要商務部審批變為無須審批,那麼在批發、倉儲的語境下,成品油已經不是限制經營的物品,若成品油又被認定為限制經營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再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在目前“放管服”的新規下,非法經營罪的适用應當保持謙抑性,不能過度寬泛适用,否則會混淆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的界限,故無證經營此類柴油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成品油為非标柴油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柴油品質、減少環境污染對柴油标準進行劃分,并根據産品質量标準,将柴油區分為國标柴油與非标柴油。公安機關對于查獲的柴油應送交質檢部門作出油品質量檢驗報告,如不符合現行國标要求,可以認定系非标柴油,屬僞劣産品。

  根據“兩高”與海關總署2019年10月下發的《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成品油會議紀要》)規定,辦案中發現行為人在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該行為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部分非标柴油的閉杯閃點未達最低限制,屬于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此類柴油将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洗錢罪或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成品油的來源非法

  除前述兩種情形之外,若行為人非法經營的成品油确系國标柴油,考慮到犯罪的成本及風險,成品油往往來源于上遊的走私犯罪,而此類行為實際上幫助走私犯罪分子完善了走私犯罪鍊條,使得走私貨物、物品能夠迅速地銷售和擴散,侵害了正常的社會管理與經濟秩序,達到了入罪所要求的社會危害性與應受刑罰處罰性。具體而言,可能涉及以下三種罪名:

  第一,如符合“間接走私行為”,可按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查獲的“黑加油站”均處于犯罪鍊條的末端,行為人非法收購的成品油多數經過兩次、三次甚至多次倒手後走私入境,如果行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符合刑法關于“間接走私行為”的規定,可以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反之,對于多次倒手的末端非法經營者,不能适用。

  第二,以是否采取現金交易方式,區分洗錢罪與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成品油會議紀要》的規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據其主觀故意,分别依照洗錢罪或者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具體而言,洗錢罪或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觀故意的不同,體現在行為人對上遊犯罪事實的主觀認知上,前罪的主觀認知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7類犯罪;行為方式上,後罪的表現方式比前罪更豐富。之所以考慮可以認定洗錢罪,是因為從行為方式上看,收購、販賣成品油的上下家之間多采取現金交易,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将财産轉換為現金、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的”情形。考慮到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行為人多數采取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轉賬,在定性上應當排除洗錢罪,可以考慮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危險作業罪與非法經營罪的想象競合

  如果行為人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該行為同時侵犯了兩個法益,即國家對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競合犯特征,應擇一重罪處斷。相較于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顯著輕緩,故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危險作業罪的設立對一些雖未發生嚴重後果,但具有導緻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隐患行為進行了提前介入,在生産領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體系。概言之,對于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的經營行為,行為人若違反了準入許可,即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擅自經營,則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若行為人未違反準入許可,在其經營過程中對于其他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則應以危險作業罪論處;若行為人未違反準入許可,雖然違反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但不具有上述現實危險的,則不宜納入刑事制裁的範疇,以行政處罰為宜。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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