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一女子為了“包生男孩”
花了6000多元在網上購買保健品
商家聲稱自己采用日本專利技術
無效全額退款!
到底咋回事?
小敏(化名)和丈夫
受傳統觀念影響
一直想要生個兒子
于是千方百計尋找各種所謂“偏方”
一日,小敏在網上偶然浏覽到一家店
店内有一款保健品
商品主圖上标注“不帶把全額退”
商品标題中标注“生男寶”
小敏連忙咨詢客服:
是不是吃了真的包生男孩啊?
有80%以上的幾率,堅持服用一周期以上概率更高!
小敏心動了,直接購買了4個周期的
“夫妻同補三個月套餐”
一共花費6000餘元
收到貨後為了穩妥起見
小敏詢問醫生
這種“藥品”有沒有用
醫生的回答讓她大失所望:
醫生解讀
“這類的東西不僅沒用,甚至可以稱之為‘假藥’!”
小敏聯系商家要求退貨賠錢遭拒
一怒之下她将商家告上法院
起訴對方銷售假冒僞劣産品
廈門市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系合同糾紛。
本案訟争的焦點為:
一、原告要求退貨退款能否成立;
二、原告要求四倍懲罰性賠償金兩萬七千餘元是否采信。
對此,本院認為:
一、關于原告要求退貨退款問題。本院認為,案涉商品的功能宣傳中均含有“生男寶”、“兒子”等表述;庭審中,被告明确表示案涉産品對生兒育女沒有功效,可見被告在銷售案涉商品時誇大其功效,涉嫌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應予以解除,原告要求退還案涉商品及被告退還貨款6000餘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原告要求四倍懲罰性賠償金兩萬餘元問題。本院認為,被告在其産品介紹頁面上以積極的言辭,故意誇大商品性能,提供虛假情況,使原告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條,原告主張四倍懲罰性賠償金兩萬七千餘元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标準,對于三倍賠償金标準範圍内的賠償金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超過三倍賠償金标準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海滄法院判決:
一、被告返還原告貨款6000餘元,同時原告應将案涉商品退還被告;
二、被告償付原告賠償金2萬餘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随着電子商務平台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成為越來越多人的消費習慣,消費者通過浏覽網頁上的豐富多彩的圖片文字等産品介紹來了解産品信息,做出購買決定。然而,由于消費者在交易信息不對稱中的弱勢地位,很容易受到經營者對商品宣傳的誤導、甚至涉嫌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本案中,消費者正是由于受到經營者的虛假宣傳導緻其做出錯誤購買決定,侵害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因此,經營者在進行商品宣傳時應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主動披露商品的準确和真實的功效,維護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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