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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華律師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6 17:27:39

“取締”,應當如何定性,應當如何維權?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高 級合夥人路永強律師跟大家一起探讨。先來看看法院和高院的觀點,是如何認定“取締”的。

高院有個公告案例,衛生局行政強制案,上海某中院作出判決的案件,在該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獻血法》的規定,血液采集分離都應當屬于采血站的工作,因此就取締了再生能源公司的采血業務,取締進行了一定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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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高院的觀點之所以把它作為公告案例,法院認為“取締”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的曆史時期裡,定性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它有可能是一種強制措施。比如說,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9條,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對于無照經營或者一些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一些無照經營的攤販進行取締,這個就明顯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另外一種根據我國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一個通告,在這裡明顯的是有行政處罰的性質。這個“取締”,同樣适用“取締”這個詞,帶有行政處罰的性質。因此,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法律依據和語境當中這個“取締”是對一類違法案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一個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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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有一個“取締”,是前一段時間在2017年,2018年因為環保的需要大量取締環保企業的行為。有的企業是符合環保規定,有排污許可證,有環保的批複、環評的批複等文件。但是也予以了取締。我們認為,既不應當屬于行政處罰措施,也不應當屬于行政處罰。既不是行政強制措施,也不屬于行政處罰。我們認為它屬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變。當主管部門作出承諾的一個措施和手段,它引起的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行政強制措施,一般是不予賠償。行政處罰是不予賠償,如果說是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取締的,這類的一般是應當予以補償的。維權的程序,包括法律依據也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在遇到類似案件時,應當分清。雖然說“取締”這個詞用的比較多,但是,它在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曆史時期,它代表的法律含義是不同的。一定要認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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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識并不代表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請聯系律師具體分析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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