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确定。
确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确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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