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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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美國拉夫勞倫公司(“拉夫勞倫公司”)與國内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愛馳公司”)之間就“POLO”文字和“馬球騎手”圖形系列商标的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備受各界關注。2018年12月28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就拉夫勞倫公司在第18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G1197025号“
”商标(“訴争商标”)的無效糾紛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據了解,拉夫勞倫公司在1971年創作了馬球騎手圖形“
”,随後在世界及中國範圍内将該圖形持續廣泛使用于商業活動和廣告宣傳中。1973年,拉夫勞倫公司在美國首次将該圖形注冊為商标,1985年在中國就該圖形進行商标注冊,并自1994年開始在商業活動中進行大量使用,使得該商标與其另一知名商标“POLO”文字商标均成為消費者熟知的品牌象征。
公開的商标注冊信息顯示,截止2003年,拉夫勞倫公司在中國注冊了10件馬球騎手圖形商标,共覆蓋包含第25類商品在内的5個類别商品。截止目前,拉夫勞倫公司已經申請注冊了共計34件馬球騎手圖形商标,覆蓋共計11個類别商品。
據悉,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近日審理的案件中,訴争商标為第G1197025号圖形商标,該商标系拉夫勞倫公司于2014年在第18類背包、錢包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标,作為其系列在先知名馬球圖形商标的延續商标。
該案中的引證商标系由愛馳公司的關聯公司美國波羅公司于2003年申請注冊的第3518304号“
”商标(“引證商标”)。愛馳公司于2016年從美國波羅公司受讓該商标後,以此為基礎向商評委申請無效訴争商标。
2018年3月16日,商評委作出裁定訴争商标予以無效。拉夫勞倫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裁定,向北京知産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同年12月28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就訴争商标的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據悉,2016年,拉夫勞倫公司已針對引證商标提起無效宣告行政訴訟,目前正在北京高院二審階段,尚未作出判決。
庭審中,拉夫勞倫公司主張,該案第三人愛馳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金良,系典型的惡意搶注人,長期以來圍繞拉夫勞倫公司及其他多個主體申請注冊大量商标,包括該案引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均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拉夫勞倫公司在先知名商标而取得注冊,并且引證商标同時侵犯了拉夫勞倫公司就馬球騎手美術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拉夫勞倫公司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獲得注冊的引證商标不應當成為訴争商标維持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愛馳公司則辯稱,訴争商标與其在先注冊在第18類上的第3518304号圖形商标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此情況下,案件的審理範圍應當僅限于《商标法》三十條的适用。
拉夫勞倫公司還指控,自1993年起,李金良及其親屬就通過其在中國和美國設立的多家公司開始囤積“POLO”系列商标,曾一度持有近200件POLO系列商标;除了商标注冊申請活動之外,李金良及其親屬控制的公司并沒有在中國或者美國從事任何實體經營活動。此外,李金良囤積了大量“POLO”相關商标卻一直沒有使用,直到2015年才通過商标許可的方式經營名為“POLO SPORT”的店鋪,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一直搭便車惡意攀附拉夫勞倫公司的商譽。短短3 年,侵權店鋪數量已達到數百家。
李金良及其親屬為囤積商标在中國和美國設立的多個公司
圖片來源:拉夫勞倫公司提交法院的文件
李金良及其親屬通過上述公司申請注冊及使用商标的時間線
圖片來源:拉夫勞倫公司提交法院的文件
據悉,自1993年起,李金良就通過控制北京東方保羅工貿有限公司和北京珍妮詩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等公司,圍繞 “POLO”相關商标進行受讓或申請注冊。珍妮詩公司和東方保羅公司申請或持有的部分早期商标包括:
經過公開資料查詢獲悉,自2003年始,李金良及其親屬在美國先後成立了美國波羅國際有限公司、美國高爾夫資産協會公司、以及美國波羅公司(America Polo Corporation),其中以美國波羅公司作為在中國囤積“POLO”商标的主力。美國波羅公司在中國受讓了李金良之前通過其他公司所申請注冊的商标,申請注冊了大量與POLO文字或馬球騎手圖形近似的商标,其曾持有相關商标近200枚。在這些商标中,有部分與拉夫勞倫公司的所持有的商标完全相同,例如:
2011年,美國波羅公司因稅務問題被紐約州政府宣告解散,在其解散後仍然繼續申請注冊了32枚商标。2016年,美國波羅公司将其持有的商标悉數轉讓至李金良所控制的愛馳公司。
愛馳公司持有商标截圖
拉夫勞倫公司認為,愛馳公司不僅受讓其關聯公司美國波羅公司所囤積的商标,還申請注冊了與拉夫勞倫公司在英國在先申請注冊商标幾乎完全相同的商标。
此外,在拉夫勞倫公司指控愛馳公司惡意搶注囤積商标後,2018年,李金良成立了多個愛馳公司的關聯公司,包括:廣州愛馳服飾有限公司、廣州愛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廣州愛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并将愛馳公司持有的商标陸續轉讓至該等公司,以試圖規避拉夫勞倫對其惡意搶注及囤積商标的指控。
拉夫勞倫公司在庭審中還指出,除了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拉夫勞倫公司在先知名商标外,李金良還複制模仿其他多個主體的在先商标或在先權利進行大量商标注冊。例如,李金良複制模仿美國馬球協會的在先商标進行商标搶注:
又例如,李金良複制模仿聖大保羅的在先商标進行商标搶注:
再例如,李金良複制模仿香港耀新公司的在先商标進行商标搶注:
拉夫勞倫公司認為,李金良實施的上述一系列商标搶注行為,足以證明其所持有的商标均系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加之,李金良及其被許可方在實際經營中一直試圖搭便車攀附拉夫勞倫公司的商譽,共同開設數百家“POLO SPORT”侵權店鋪,并通過模仿拉夫勞倫公司的知名标識、包裝裝潢、産品設計等方式,試圖誤導消費者,進一步映證了其進行商标搶注活動中的惡意。
特别是,就該案而言,已經與拉夫勞倫公司在先馳名商标構成混淆性近似的引證商标“
”獲得注冊後從未被投入實際商業使用,而李金良與其被許可方在其經營的網站、産品和店鋪中大量使用的,均系與拉夫勞倫公司“
”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例如:
為此,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帝王原則,拉夫勞倫公司認為引證商标不應當成為阻擋其訴争商标注冊的障礙。
拉夫勞倫公司與愛馳公司之間的商标糾紛并非個案,在司法及行政方面存在諸多類似案件。而這一類似案件的解決,勢必對我國的知識産權保護産生深遠影響。
據悉,北京知産法院并沒有對12月28日的案件當庭宣判。除了該案之外,拉夫勞倫公司與愛馳公司之間另有十餘起商标無效行政糾紛案件正在北京高院二審階段。該等案件均涉及愛馳公司持有的商标是否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并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而得。目前,北京高院對這一争議焦點尚未作出認定。知産力将對該等案件進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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