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重要證據,對方拿出來了,你說上面的字不是你簽的、或不是你的手印,那你就要申請法院鑒定。否則你可能就承擔不利後果,即法官認定就是你寫的,而你因此敗訴。
而你作為重要證據的被出示方時,當是你寫的時,你敢申請鑒定嗎?大部分人不敢,因為意義不大,除了就想拖時間。而不是你寫的,你光說不承認但不申請鑒定,那就倆原因,要不你不懂,要不你覺得無所謂。
而到底是不是你寫的,申請鑒定也是最有效、最科學的認定手段,你就申請法院鑒定筆迹,然後法院會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大多數的一兩個月足以(庭審後裁判前,也可以申請),準确率極高。但是像是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手印形成時間的鑒定,不同的鑒定機構有可能有不同鑒定意見。
(如有法律問題,可以詢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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