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交彙點新聞客戶端
交彙點訊 近日,連雲港市海州區崗埠農場一男子因捕捉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蟾蜍,違反狩獵法規被判刑,其上線則因大量收購蟾蜍,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同樣被判刑,并處三千元罰金。
時間回放到2020年8月30日,時值深秋,月朗星稀,不冷不熱,正是幹事創業的好時候。連雲港市海州區崗埠農場一大隊的李某拎上蛇皮袋,便來到了崗埠農場二總河邊的大堤,然後頭戴探照燈,左手拿着蛇皮袋,右手戴着手套,不時彎腰撿些什麼往蛇皮袋裡扔,“作業”約3個小時“滿載而歸”。
次日上午,崗埠農場311國道旁涵洞右側橋頭超市旁,巡邏民警宋強發現有個男子拿着蛇皮袋和一個騎着電動三輪車的另一男子低聲談論着什麼。看到警車,兩人神色慌張,拔腿就跑。民警覺得蹊跷,旋即追上去控制了這兩個可疑人,并當場盤查詢問,其中一人是李某,另一人則是他的朋友朱某。
可是,面對民警的詢問,兩人竟然插科打诨、竭力回避問題,民警随即搜出了一隻内裝好多蟾蜍的蛇皮袋、各種作案工具,以及兩人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鐵證面前,兩人拗不過民警接二連三的追問,最終垂下頭,如實交代了犯罪經過。
兩人供述,李某是個閑散漢,幾天前一次出門溜達時在橋頭認識了收蟾蜍的朱某。打聽價格後,李某覺得是個賺錢的好辦法,随即在利益的驅使下,成了朱某的下線,并于2020年8月30日20時至23時,到二總大堆河邊大堤路邊徒手捕捉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蟾蜍241隻,次日便賣給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收獲160元。
經鑒定,李某非法狩獵的陸生野生動物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中華蟾蜍”,有着重要生态科學價值。
據了解,每年3月至11月為江蘇禁獵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也規定,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等方法進行獵捕。李某在禁獵期内,采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
鑒于李某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态度誠懇,且所捕捉的蟾蜍均已放生,遂被法院判決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其上線朱某則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華日報·交彙點記者 趙芳
通訊員 周宗江 王一銘
編輯: 吉鳳竹
本文來自【交彙點新聞客戶端】,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ID:jrtt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