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請下來的經濟适用房購買資格未使用,卻讓其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并約定承諾待符合交易條件後無條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該行為如何認定?連雲區法院在一起經濟适用房轉讓合同糾紛中,依法認定該合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合同,并駁回了原告要求協助辦理産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
無力購買經濟适用房 私下将資格轉讓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甥舅關系。2009年3月20日,李某某獲得了連雲港市市區居民購買經濟适用住房資格。同年9月17日,連雲港市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心與李某某簽訂《經濟适用住房買賣合同》,約定将座落于連雲區某花園A10幢2單元302室房屋出賣給李某某,建築面積共94.68㎡,金額合計157008元。李某某預付了5萬元購房款。
事實上,李某某并無能力購買該套住房,恰好姐姐李某愛正在考慮為其兒子張某某買房。于是,在2009年7月25日,李某某、趙某某夫婦出具《房屋轉讓》,載明因李某某無錢購買經濟适用房,現轉讓給其姐姐李某愛,并說明不要任何費用。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向張某某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其購房款290000元。
九年後申請過戶遭拒 甥舅對簿公堂
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向連雲港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打算将涉案房屋由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完全産權。同年11月21日,連雲港市住房保障中心批準該申請,李某某需繳納增值收益83680元。同年11月27日,李某某與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甲方将位于連雲區某花園A10号樓2單元302室房屋出賣給乙方,價格290000元。同日,張某某将83680元存入連雲港市住房保障中心賬戶。
可是,當張某某與李某某一齊到房産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傻了眼。原來,雖然九年前,李某某與前妻趙某某一緻同意将該房産過戶至張某某名下。但兩人早在2013年就協議離婚了。離婚後,李某某又與梁某某在2017年6月登記結婚,且該經濟适用房登記在李某某與梁某某名下。如今辦理過戶手續需經李某某和梁某某雙方一緻同意,此時的梁某某以自己不知情為由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張某某将李某某與趙某某起訴至連雲區法院。得知消息的梁某某向法院申請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買賣合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不予支持
連雲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李某某在取得經濟适用房的申購資格後,以經濟困難為由将該經濟适用房轉讓給自己的姐姐李某愛,由其出資購買該經濟适用房,并在2017年購買經濟适用房滿5年後與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意圖将房屋過戶至他的名下,實質上是未取得資格的李某愛借用李某某的購房資格購買了涉案房屋,再約定滿足交易條件之後過戶至原告名下,雙方之間實為經濟适用房購買資格的轉讓。該行為不符合經濟适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其他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及車庫産權均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駁回了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張某某不服,上訴至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經濟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目的是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實際困難,體現了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權益保護,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購買經濟适用住房需符合相關标準,并有嚴格的公開申購程序,購買經濟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适用房不滿5年,經濟适用房申購人與他人簽訂經濟适用房買賣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約定5年後再行過戶的,由于不符合經濟适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此案中,即便梁某某同意協助過戶,房管部門也不會為其辦理過戶手續。法官提醒,私下轉讓經濟适用房購房資格,不僅違背了國家政策,同時也存在很大的風險。
來源: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馨穎 王曉飛
編輯:孫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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