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騎過小黃車嗎?
前段時間ofo 退押金問題
集中爆發了
在北京中關村互聯網金融大廈門前
排隊退押金的人們從第五層排到一樓
又從樓裡排出到樓外
蜿蜿蜒蜒望不到頭
好在這件事情
後來得到了一定的解決
很多人不用去到北京排隊
也收到了退回的押金
假如我們遇到了類似的事情
又該怎麼辦呢?
樂樂商店(化名)因經營需要,和東行公司(化名)租借了POS機,雙方簽訂了《商戶服務協議》,主要約定為:樂樂商店向東行公司支付使用費,并支付押金3000元;樂樂商店使用POS機滿一年并向東行公司提交申請後,東行公司會将押金分期發還;第一次返還金額1500元,時間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返還金額1500元,時間2017年3月30日。
後樂樂商店使用該POS機
正常經營刷卡
到了2015年9月,樂樂商店要求東行公司返還首期押金1500元,但東行公司以樂樂商店在使用POS機過程中被興達支付公司(化名)追償為由隻同意向樂樂商店返還728.68元。
2016年7月
東行公司不再正常經營
處于吊銷未注銷狀态
樂樂商店多次催要押金未果
遂訴至法院
原告樂樂商店訴稱:1、解除與東行公司簽訂的《商戶服務協議》;
2、東行公司返還剩餘押金2228.68元;
3、東行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東行公司辯稱:1、樂樂商店不同意解除服務協議,返還押金以返還申請表為準。
2、僅同意返還728.68元,因為在1500元押金中,樂樂商店需要承擔興達支付公司對其不标準的支付費用進行的處罰追償571.32元以及更換平台的費用200元。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法院認為:樂樂商店與東行公司簽訂的《商戶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截至2015年9月,樂樂商店使用東行公司提供的POS機已刷卡滿12個月,東行公司應按約定返還樂樂商店首期保證金。但東行公司不僅未返還,而且已經被工商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注銷。東行公司的違約行為導緻樂樂商店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樂樂商店要求解除與東行公司所簽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樂樂商店與東行公司現均同意返還首期押金金額為728.68元,故東行公司應立即返還樂樂商店兩筆押金共計2228.68元,樂樂商店亦應将POS機返還東行公司。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樂樂商店與被告東行公司簽訂的《商戶服務協議》。
二、被告東行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樂樂商店返還押金2228.68元。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将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假如出現違約情況,則會被扣除。
生活中,不論是租房子、租單車還是住酒店等,都需要繳納一定的押金,我們也許也會遇到押金難要回的情況。當遇到類似的事情時,我們可以先和受押人協商;協商不成,再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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