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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繳納哪些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5 06:53:29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繳納哪些稅?一、引言随着公司業務的發展,當需要設立新公司時,通常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子公司和分公司二者在法律責任以及稅收政策上,存在着差異本文将從法律和稅收的角度,對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異進行分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子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繳納哪些稅?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繳納哪些稅(從法和稅的角度看)1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繳納哪些稅

一、引言

随着公司業務的發展,當需要設立新公司時,通常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子公司和分公司。二者在法律責任以及稅收政策上,存在着差異。本文将從法律和稅收的角度,對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異進行分析。

二、法律責任的不同

從民商法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區别在于: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負盈虧;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政策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财産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因此,當子公司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原則上母公司隻要履行了出資義務,則無須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分公司如果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總公司需要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稅務處理的不同

子公司和分公司稅務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方面。

1.增值稅的差異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增值稅應當獨立申報;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是否須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申報增值稅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分公司所在地不同,增值稅的處理方式也可能會有所不同。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财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在增值稅處理上,如果分公司和總公司不在同一縣(市),通常情況下應當對增值稅獨立進行申報。但如果設立在同一縣(市),分公司應當與總公司彙總申報增值稅。增值稅彙總或獨立核算,除了會影響到納稅地點,還會影響到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案例】A公司年銷售收入400萬,同時A公司設立了一家B分公司,年銷售收為300萬。如果A公司與B分公司在同一縣(市),則彙總後的年銷售收入超過了500萬,不再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标準。但如果A公司與B分公司不在同一縣(市),二者均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标準。

2.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企業所得稅應當獨立申報;而分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不同于增值稅,無論與總公司是否在同一縣(市),均應當與總公司彙總申報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幾個稅務籌劃的思路

1.總/分公司結構下的增值稅納稅地籌劃

對于一些實際經營地址必須與注冊地址一緻的行業(如餐飲行業),可以通過分公司實地經營,總公司改變納稅地點的方式對增值稅進行籌劃。

【案例】甲公司在S市從事餐飲服務,旗下有多家餐飲門店。S市的F園區有增值稅财政獎勵政策,而門店注冊地無任何優惠政策。甲公司門店可以采取分公司形式,同時将總公司注冊在F園區,由于總公司和分公司處于同一縣(市),分公司的增值稅由總公司彙總繳納。

2.盈虧互抵籌劃

由于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因此子公司發生的虧損不能抵減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總公司盈利,但預期新設公司在未來較長時間會存在虧損情形,則選擇分公司可以使所得稅利益最大化。

但在總/分公司結構下,須關注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風險。

3.所得稅優惠政策籌劃

母/子公司結構下,由于二者均為獨立法人,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共享。比如母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而子公司除非單獨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否則不能享受優惠稅率。

如果變為總/分公司結構,由于總/分公司彙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總/分公司取得的所得均可以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新設公司預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條件,則母/子公司結構所得稅稅負更低。

4.總/分公司結構下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移

總/分公司結構下,總公司和分公司如果處于不同稅率地區,彙總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50%的由總公司分攤,另外50%在各分公司間分攤。因此可以将總公司設立在低稅率地區實現所得稅籌劃。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六條 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第十八條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案例】總公司在西部地區,享受15%的優惠稅率,全年稅前利潤1,000萬。該公司隻有一家分公司,全年稅前利潤9,000萬,适用25%的所得稅稅率。(假設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利潤)

總公司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 9000)*50%=5,000萬,按15%計算企業所得稅=5,000*15%=750萬

分公司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萬,按25%計算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

合計應納所得稅總額為2,000萬,總公司和分公司各分攤1,000萬就地繳納。

五、總結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僅法律責任不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方式也存在差異。企業在進行選擇時,不僅僅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責任和稅負差異的問題,同時,還需結合自身的業務模式、戰略發展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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