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王老師您好,我是某某市某選礦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建稅稅率5%,2022年4月份應納增值稅8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4月25日收到稅務局退還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留抵退稅70萬元(存量50萬元,增量20萬元),那麼,我公司在5月份申報期如何申報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6号公告)規定: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2、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确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5月份計算城建稅計稅依據
=(60-60) 20=20萬元
應納城建稅=20×5%=1萬元
教育費附加=20×3%=0.6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20×2%=0.4萬元;
還有剩餘10萬元留抵退稅,可結轉至6月份以後申報期在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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