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所謂不良資産,它主要是針對于會計科目裡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産,政府的不良資産,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産,企業的不良資産。金融企業就是不良資産的重要源頭。那麼不良資産管理員是做什麼的呢?
1、參與不良資産項目的考察、篩選、儲備等工作;
2、負責不良資産業務的産品設計與開發,撰寫可行性論證報告、産品設計報告;
3、負責開拓高淨值客戶,維護客戶關系,為客戶指定資産配置方案并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4負責公司契約型基金、有限合夥等産品結構的設計,結合市場需求,完善産品合理性;
5、參與商務談判,與債務人協商債務解決方案,并有效推動、實施;
6、參與基金設立與管理,編寫路演材料以及項目路演;
7、參與處置方案的執行及後續管理,監控項目風險并提出可行的化解方案和控制措施;
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産,一類是已無收回可能的呆賬,一類是1996年《商業銀行法》生效、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貸款及其利息。這後一部分不良資産發生時間不長,情況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較大,應由債權銀行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銀行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加大對不良資産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産,隻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産,償還銀行貸款。
《不良金融資産處置盡職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産、不良金融資産處置、不良金融資産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産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産和非信貸資産,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産等。
(二)不良金融資産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産開展的資産處置前期調查、資産處置方式選擇、資産定價、資産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産處置相關的資産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适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不良資産管理員是做什麼的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内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不良資産管理員主要是參與不良資産項目的考察、篩選、儲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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