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公共場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問題
越來越受到關注
一時之間
安全保障義務似乎成為維權的“金鑰匙”
但司法實踐中
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有其合理的邊界
......
案 情 回 顧
某日,王老太一家從某大廈離開時,家人先行走出旋轉門,王老太跟随在後,但在旋轉門出口附近摔倒,随即被送醫治療。事後,王老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
王老太表示
大廈僅開啟了旋轉門,沒有打開旁邊的平開門,不利于行動不便的人通行,此外,旋轉門上沒有設置警示标語或提示,而且轉速過快導緻自己摔倒。在她摔倒後,大廈的工作人員沒有救助行為。因此她認為,該大廈的物業公司和大廈權利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要求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12萬餘元。
大廈物業公司表示
該旋轉門是手動機械旋轉方式,不存在轉速過快的問題,且門上張貼了标識并聘請了保安24小時值班。關閉兩側平開門是為了防止人流較大時導緻人員行走沖突。事發時,王老太身邊有家人陪同,但未盡到看護義務,存在疏忽。事發後,大廈保安和保潔均上前查看王老太的情況,因其家人已先報警,所以物業方沒有重複報警。
因此物業方認為不應當賠償王老太。
大廈權利人認為
大廈公共部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已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由物業方承擔,旋轉門亦由物業方進行養護。作為大廈産權人,所購買的設施設備都符合質量要求,運行良好,不存在轉速過快的問題。
案 例 解 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本案中的物業管理方及大廈權利人作為經營者及管理者,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如何判斷他們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1.從法定标準或行業标準來看: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關閉平開門這一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業的強制性或推薦性标準規定,同時,在旋轉門系手動方式運行的情況下,亦無證據佐證旋轉門轉速過快、缺乏制動的說法。因此法院難以采納王老太的主張。
2.從善良管理人的标準來看:
事發後,王老太自認大廈方提供了一把椅子,保安和保潔均上前查看了情況,在家屬已先行報警處置的前提下,并未将其置之不理,履行了一定的照看義務。故難以認定大廈的物業管理方和權利人在王老太受傷後的處置過程中存在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緻人損害案件中所适用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綜合以上情況,王老太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大廈的物業管理單位和權利人存在相應的過錯。最終,法院駁回了王老太的訴訟請求。
以 案 為 鑒
生活中,不僅是旋轉門,還有很多場景,如商場扶梯、自動門等,經常發生老人或兒童等行動不便人員的意外傷害事件,有時是因為通行人員不熟悉設備特性,有時是因為未正确使用而造成,還有的是因為設備的質量問題。
經營管理者如果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相關設備設施不符合安全标準、未排除安全隐患,對常規性風險未作出了合理清晰的告知,以及在損害發生之後未能及時采取一般人普遍認同的救助措施,理應擔負起相應的責任。
但與此同時,安全保障義務并不意味着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并非所有在公共場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得到相應賠償,義務人隻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例如本案中,大廈的物業公司和權利人已經在其職責範圍内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過旋轉門之“過”,就不應再予苛責。作為消費者,在涉足這些場所的時候,也應該充分做好自護。
(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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