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來源:南昌市場監督管理局、百度百科
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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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範圍内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内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宗旨
1
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
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3
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
4
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5
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
成立消費者團體,确立消費者主權。
7
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發展曆史
1983年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确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 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898年
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
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
1960年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
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随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确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
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
聯合國大會一緻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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